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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标题请注明: 「申请改善中医诊所设施资助计划/A1-4计划」
中医执业处所指提供中医诊疗服务的地方,须为一个固定营业地址,并载于商业登记证/分行登记证上或由非牟利机构(包括本地大学或教育机构)所认证提供;该处所内须要设有适合于中医师诊症的专用房间或间隔;而且,须最少有一位中医师在该处所内执业。
原则上每个营业地址在本计划下只能用于一个申请。一般情况下,如执行机构就同一营业地址收到重复申请,将只接受就该地址递交的首次合资格申请。
不论是「独资经营的个人公司」、「合伙公司」或「法人团体(即有限公司)」均可递交申请。
于香港注册、成立或设立并营运中医执业处所的非牟利机构(包括本地大学或教育机构)均可递交申请。
可以,不论递交申请次数,同一业务/法团或非牟利机构(包括大学或教育机构)于本计划下最多可为共10个中医执业处所(「关连中医执业处所」)获得资助。
就计算「关连中医执业处所」的基本原则,属业务/法团的申请机构,执行机构会参考商业登记证资料(即商业登记号码前8个数字);属非牟利机构(包括大学或教育机构)的申请机构,执行机构则会以该机构之认证方式计算。执行机构亦会一并参考其他有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拥有相近商业登记或机构注册/成立/设立的资料(例如营业地址、联络电话、股东/董事、组织章程细则等),会被视为同一申请机构的关连中医执业处所,即该些关连中医执业处所所获的累计资助金额会被合并计算及不能超过累计获资助上限。
同时从事中药材零售或中药材批发及/或同时提供其他医护/医疗专业服务的中医执业处所,亦可以申请本计划的资助。
不可以。申请机构必须就每一个中医执业处所独立填写一份申请表格。
不可以。申请机构必须就每一个中医执业处所独立填写一份申请表格。
申请机构可一次/分批为其属下营运的关连中医执业处所递交申请,惟于本计划下,同一申请机构最多只可为共10间关连中医执业处所获得资助。
可以。每次申请可包含多于一项设备或改善项目。申请机构递交申请的次数及项目数量不限。
属业务/法团经营的每间中医执业处所在本计划下最多可获共2万5千港元资助总金额。 而属非牟利机构 (包括本地大学或教育机构 )营运的每间中医执业处所在本计划下最多可获共5万港元资助总金额。
申请机构可以递交多于一次申请,惟累积可获的总资助金额上限维持不变。申请机构须待第一次款项发放完成后再次递交申请。
否。申请机构于递交申请时,只须提交一份就拟申请的设备或改善项目的参考报价即可。申请机构可提供照片、网上截图或宣传单张作为参考报价,该参考报价必须清晰显示设备的型号及金额。请恕不能接受以手写方式提供的参考报价。直至有关申请获批并由协定双方签署资助协议后,获资助机构始须按照「申请资助指引」第3.5条 ─采购或租赁程序的要求进行采购。
否。于资助协议的订明协定期限内购买的设备或改善项目方可获得资助。
由执行机构收齐所有所需的文件起计,处理申请时间约为3个月。有关时间仅供参考,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及计划整体收到申请数目的情况,所需时间或有所不同。
「联系人士」是指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理事会成员(下称:理事会成员)的「相关者」及「相联人士」,定义如下:
(a) 「相关者」,指:
(i) 该理事会成员的亲属或合伙人;或
(ii) 某公司,而该公司与该理事会成员共有一名或多于一名相同的董事;
(b) 「相联人士」,指:
(i) 任何直接或间接管控该理事会成员的人;
(ii) 任何直接或间接受该理事会成员管控的人;或
(iii) 任何受上文(i)或(ii)段中所述人士管控或管控(i)或(ii)段所述人士的人;
(c) 对另一人(「受管控的人」)的「管控」,指某人:
(i) 藉持有该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或与上述人士有关的股份、权益或表决权;
(ii) 凭借由影响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合伙、协议或安排(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可强制执行)所赋予的任何权力;或
(iii) 凭借担任该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董事;
而确保使受管控的人的事务按照行使管控的人的意愿处理;
(d) 「董事」指任何担任董事职位的人(不论其职称为何),包括事实董事或影子董事。就此声明而言,「董事」是指根据《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116章)第9条委任的理事会成员;及
(e) 「亲属」指有关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而在推断亲属关系时,被领养的子女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领养父母的子女,而继子女亦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继父母的子女。
否。申请机构必须申请添置属于「合资格诊所设施项目名单」内的设备或改善项目。执行机构按个别清单内的设备或改善项目,提供可获接受资助的项目参考例子以供申请机构参考。
一般而言,消耗品申请不会获得资助。
否。但同意安装「医承通」将获优先考虑。
会。如获资助机构同意安装由政府提供的「医承通」,于申请发放款项时未能提交特许协议,将不获发放资助款项。
可以。申请机构须确保该非本地供应商可提供书面报价。书面报价须载有:1.产品名称及型号、2.产品数量、3.产品价钱、4.供应商名称、5.供应商联络方法(如电话或电邮)、6. 报价单发出日期。
于报价过程衍生及所招致的费用,须由申请机构自行负责。
在有关申请获批并由协定双方签署资助协议后,获资助机构须按照「申请资助指引」第3.5条 ─ 采购或租赁程序的要求进行采购。每宗采购或租赁与项目有关或作项目用途的机器设备、货物或服务时,而总值超过5 千港元,获资助机构须邀请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顾问/承办商或出租商递交书面报价,并必须接纳报价最低的合资格者,详细要求请参考「申请资助指引」。
书面报价须载有:1.产品名称及型号、2.产品数量、3.产品价钱、4.供应商名称、5.供应商联络方法(如电话或电邮)、6. 报价单发出日期。
获资助机构必须遵守「申请资助指引」内第3.5条 ─ 采购或租赁程序进行有关工作。
如未能在市场上找到两个报价,获资助机构必须提供充分理据。
获资助机构必须遵守「申请资助指引」内第3.5条 ─ 采购或租赁程序进行有关工作。
如未能购买资助协议内所列的设备或改善项目的型号,获资助机构可以更换相似型号的设备或改善项目,惟该设备或改善项目必须符合获资助项目申请表格上的申请目的。获资助机构必须在发放款项申请表格填写已符合申请目的的理据。
获资助机构必须按照资助协议载列的所有条款审慎进行获资助项目。如须更改、修订及增补项目详情、资助协议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状况、联络人资料、管理架构、获资助机构的项目统筹人、项目开始或完成日期的变更等,须事先取得执行机构/委员会/政府的书面批准。执行机构/委员会/政府保留接受或否决该项资料变更的权利。
获资助机构须填写发放款项申请表格,将表格连同相关文件递交至执行机构。
不可以。获资助机构必须就每一个中医执业处所独立填写一份资助款项发放申请表格。
否。资助款额将发放予与获资助机构名称相同的银行户口。所有关连中医执业处所在本计划下的资助款额皆发放予获资助机构名称相同的银行户口。如获资助机构没有公司银行户口,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供执行机构审批。
执行机构将获准随时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核查及/或验证,以确认该项目是按照计划执行。
核查期由项目完成日起计一年,获资助机构须保留获资助的设备或改善项目的完整纪录(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的收据、设备或仪器以及其所附带的设备或仪器维修或损坏等情况之纪录及有关证明)至核查期完结。如核查期间发现获资助机构未能履行协议书有关使用获资助的设备或改善项目至少一年的承诺,执行机构、委员会或政府将保留追讨已发放资助款项的权利。
获资助机构须在资助协议订明的协定期限内及项目完结后或资助协议终止后就获资助项目保存所有支出相关的纪录(包括但不限于账簿、采购报价、发票、收据及其他相关文件正本及/或电子记錄)最少七年,以供执行机构/基金咨询委员会/政府或其授权代表提出要求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