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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标题请注明: 「申请改善中医诊所设施资助计划/A1-4计划」
改善中医诊所设施资助计划(A1-4计划)为申请机构提供财政支援以改善中医诊所的设施,包括优化中医病历系统、提升中医临床操作的安全性、提升中医临床操作的卫生、提升中医诊所防控传染病的能力、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中医服务(包括系统化及现代化等提升中医服务质素的方法)及提升中医诊所配发中药材的质量。
本计划的资助对象1为提供中医诊疗服务的处所(下称「中医执业处所」),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均可提出申请:
中医执业处所
(a) 指提供中医诊疗服务的地方,须为一个固定营业地址,并 i.载于商业登记证/分行登记证上或ii.由非牟利机构(包括本地大学或教育机构)所确认提供(原则上每个营业地址在本计划下只能用于一个申请。一般情况下,如执行机构就同一营业地址收到重复申请,将只接受就该地址递交的首次合资格申请2);
(b) 该处所内须要设有适合于中医师诊症的专用房间或间隔;
(c) 最少有一位中医师在该处所内执业,并提供有关证明(例如该处所的中医师诊症时间表)。中医师须持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549章)所发出的有效注册中医执业证明书或表列中医通知书;
(d) 同时从事中药材零售或中药材批发及/或同时提供其他医护/医疗专业服务3的中医执业处所,亦可以申请本计划的资助。
申请机构
(e) 申请必须由 i.商业登记证上的业务/法团或 ii.非牟利机构4(包括本地大学或教育机构5)提出,即::
(f) 申请机构可一次/分批为属下不同的中医执业处所递交申请。不论递交申请次数,同一业务/法团或非牟利机构(包括大学或教育机构)于本计划下最多可为共10个中医执业处所(下称「关连中医执业处所」)获得资助。就计算10个关连中医执业处所的基本原则,同一业务/法团属下以商业登记证号码前8个数字相同为准,非牟利机构(包括大学或教育机构)则以申请机构认证方式计算。
(g) 如申请成功获批,资助款额将发放予与获资助机构名称相同的银行户口。所有关连中医执业处所在本计划下的资助款额皆发放予获资助机构的银行户口。
1委员会会视乎情况调整资助对象及资助范围。
2不排除同一营业地址下可有多于一个属不同业务/法团/非牟利机构的中医执业处所,执行机构将按需要请申请机构补充证明文件。
3其他医护/医疗专业服务只包括由受香港法定规管并注册认可的医护专业人员(可按此参阅),或透过「认可医疗专业注册计划」获得认可的医疗专业团体下注册的人员(可按此参阅)所提供的医疗专业服务。
4不论以何种方式注册、成立或设立,该等机构须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而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或其会章或组织章程细则需明确规定其董事、股东、雇员或任何人士不会分摊任何红利、利润或资产。申请机构须提供相关组织章程细则,以证明该等机构属非牟利性质。
5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上学院条例》(香港法例第320章)、《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或其他法例注册、成立或设立的教育机构。
本计划全年接受申请,执行机构将分批审阅,申请机构须留意每批申请的截止日期,有关资料会于基金网页公布。于截止日期后收到的申请表格,将与下一次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请一并处理。由执行机构收齐所有所需的文件起计,处理申请时间约为3个月。
下一轮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31日。
执行机构在收齐申请机构递交所需文件后会进行审核,在项目获批后2星期内将通知申请机构审批的结果。如申请被拒绝,将提供理由。
申请机构必须申请添置属于「合资格诊所设施项目名单」内的设备或改善项目。
电脑硬件和相关软件
中药贮存及相关设备
参考例子
诊所清洁、消毒、通风或改善空气质素相关设备
注1 一般而言,消耗品申请不会获得资助。清单内的设备或项目可因应情况作出更新,并于基金网页上公布。
属业务/法团经营的每间中医执业处所在本计划下最多可获共2万5千港元资助总金额。
属非牟利机构 (包括本地大学或教育机构 )营运的每间中医执业处所在本计划下最多可获共5万港元资助总金额。
若所购置的设备或改善项目为「中药贮存及相关设备」及符合「能提升中医诊所配发中药材的质量」(即下文「审批准则」(g)(vi)项)之资助原则,有关合资格项目最高可获实际费用的80%资助。而其他的合资格项目的最高可获资助金额为实际费用的一半资助(即50%)。
请注意:只有在资助协议的订明协定期限内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开支,才可获得资助。
注1︰申请获批前所购买的设备或改善项目将不会获得资助;采购程序须在申请获批后方可进行。
注2︰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及项目整体收到申请数目的情况,所需时间或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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