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中医诊所设施资助计划 (A1-4) - 中医药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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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中医诊所设施资助计划 (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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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简介

改善中医诊所设施资助计划(A1-4计划)为申请机构提供财政支援以改善中医诊所的设施,包括优化中医病历系统、提升中医临床操作的安全性、提升中医临床操作的卫生、提升中医诊所防控传染病的能力、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中医服务(包括系统化及现代化等提升中医服务质素的方法)及提升中医诊所配发中药材的质量。

申请详情

申请资格


本计划的资助对象1为提供中医诊疗服务的处所(下称「中医执业处所」),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均可提出申请:

中医执业处所

(a) 指提供中医诊疗服务的地方,须为一个固定营业地址,并 i.载于商业登记证/分行登记证上或ii.由非牟利机构(包括本地大学或教育机构)所确认提供(原则上每个营业地址在本计划下只能用于一个申请。一般情况下,如执行机构就同一营业地址收到重复申请,将只接受就该地址递交的首次合资格申请2);

(b) 该处所内须要设有适合于中医师诊症的专用房间或间隔;

(c) 最少有一位中医师在该处所内执业,并提供有关证明(例如该处所的中医师诊症时间表)。中医师须持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549章)所发出的有效注册中医执业证明书或表列中医通知书;

(d) 同时从事中药材零售或中药材批发及/或同时提供其他医护/医疗专业服务3的中医执业处所,亦可以申请本计划的资助。

申请机构

(e) 申请必须由 i.商业登记证上的业务/法团或 ii.非牟利机构4(包括本地大学教育机构5)提出,即::

    1. 领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所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经营中医执业处所的业务/法团(不限经营模式);或
    2. 于香港注册、成立或设立并营运中医执业处所的非牟利机构(包括本地大学教育机构)。

(f) 申请机构可一次/分批为属下不同的中医执业处所递交申请。不论递交申请次数,同一业务/法团非牟利机构(包括大学教育机构于本计划下最多可为共10个中医执业处所(下称「关连中医执业处所」)获得资助。就计算10个关连中医执业处所的基本原则,同一业务/法团属下以商业登记证号码前8个数字相同为准,非牟利机构(包括大学教育机构)则以申请机构认证方式计算。

(g) 如申请成功获批,资助款额将发放予与获资助机构名称相同的银行户口。所有关连中医执业处所在本计划下的资助款额皆发放予获资助机构的银行户口。

1委员会会视乎情况调整资助对象及资助范围。

2不排除同一营业地址下可有多于一个属不同业务/法团/非牟利机构的中医执业处所,执行机构将按需要请申请机构补充证明文件。

3其他医护/医疗专业服务只包括由受香港法定规管并注册认可的医护专业人员(可按此参阅),或透过「认可医疗专业注册计划」获得认可的医疗专业团体下注册的人员(可按此参阅)所提供的医疗专业服务。

4不论以何种方式注册、成立或设立,该等机构须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而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或其会章或组织章程细则需明确规定其董事、股东、雇员或任何人士不会分摊任何红利、利润或资产。申请机构须提供相关组织章程细则,以证明该等机构属非牟利性质。

5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上学院条例》(香港法例第320章)、《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或其他法例注册、成立或设立的教育机构。

申请截止日期


本计划全年接受申请,执行机构将分批审阅,申请机构须留意每批申请的截止日期,有关资料会于基金网页公布。于截止日期后收到的申请表格,将与下一次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请一并处理。由执行机构收齐所有所需的文件起计,处理申请时间约为3个月。

下一轮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31日。

执行机构在收齐申请机构递交所需文件后会进行审核,在项目获批后2星期内将通知申请机构审批的结果。如申请被拒绝,将提供理由。

项目范围


申请机构必须申请添置属于「合资格诊所设施项目名单」内的设备或改善项目。

合资格诊所设施项目名单1
A1-01

电脑硬件和相关软件

如同意安装由政府提供的「医承通」将获优先考虑,「医承通」为由政府开发供中医诊所采用的临床医疗管理系统,具备接驳至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和将中医药资料在医健通互通的功能,以便中医诊所参加互通系统和上载资料、协助和支援中医诊所的日常行政及运作。请按此浏览有关「医承通」的详细资讯,及按此参阅「医承通」电脑基本配备要求。

参考例子

  • 桌上、手提或平板电脑
  • 键盘
  • 手写板
  • 滑鼠
  • 显示屏
  • 打印机
  • 路由器
  • 外接式硬碟
  • 中医诊所软件
  • 中医诊所管理病历系统
  • 办公室软件
  • 电脑防毒软件
A1-02

煎药设备

参考例子

  • 中医煎药机
  • 自动煎药包装机
A1-03

制剂设备

参考例子

  • 中药粉碎机
  • 中药用压片机
  • 电子磅
  • 条码扫瞄器
A1-04

电针机

参考例子

  • 电针机
  • 针灸仪
A1-05

频谱治疗仪(神灯)

参考例子

  • 频谱治疗仪
  • 红外线灯
A1-06

中药贮存及相关设备

若相关设备符合「项目能提升中医诊所配发中药材的质量」之资助原则,有关项目最高可获80%配对资助。相关设备名单如下: 

  • 仓库检测和调节温度及湿度的设施:如环境监测控制管理系统、空调机、温湿度计、抽湿机、警报系统等
  • 仓库通风和避免阳光直射的设施
  • 仓库防虫、防鼠、防潮、防霉和防火等设施:如挡鼠板、捕鼠器、灭蝇器等
  • 冷藏设施及设备
  • 防止混乱和交叉污染的设施及设备
  • 药斗或其他药材贮存设备

 

参考例子

  • 中药储存柜
  • 中药储存雪柜
  • 抽湿机
A1-07

药粉包装机

参考例子

  • 药粉包装机
  • 药粉混合机
  • 真空封口机
A1-08

诊疗床及医用设备

医用设备包括电热垫及医用屏风(屏风须采用抗菌及不易燃物料,并且容易清洁和能耐受常用消毒剂和清水清洗)。

参考例子
  • 诊疗床
  • 针灸治疗床
  • 整脊治疗床
A1-09

治疗用具清洁及消毒设备

参考例子

  • 烘干消毒器
  • 紫外线消毒机
A1-10

诊所清洁、消毒、通风或改善空气质素相关设备

就空气净化设备而言,申请机构需在申请时提供相关产品说明资料,当中需提及有关型号的空气净化技术规格及/或效能。
参考例子
  • 消毒紫外线灯
  • 自动感应洗手机
  • 空气净化机
A1-11

诊所感染防控相关设备

参考例子

  • 接触性体温计
  • 非接触式探热器
A1-12

艾灸相关的项目

参考例子

  • 艾灸器
  • 电热艾灸仪
A1-13

拔罐相关的项目

参考例子

  • 拔罐器
A1-14

中药配剂相关设备

參考例子

  • 電子磅
  • 掃瞄器
A1-15

骨伤/跌打治疗相关设备

骨伤/跌打治疗相关设备包括移动颈椎牵引器、超声波/中频电治疗仪、射频热疗仪。
A1-16

临床诊断相关设备

临床诊断相关设备包括血压计、听诊器、血氧仪及X光片观片箱。

注1 一般而言,消耗品申请不会获得资助。清单内的设备或项目可因应情况作出更新,并于基金网页上公布。

资助金额

属业务/法团经营的每间中医执业处所在本计划下最多可获共2万5千港元资助总金额。

属非牟利机构 (包括本地大学或教育机构 )营运的每间中医执业处所在本计划下最多可获共5万港元资助总金额。

若所购置的设备或改善项目为「中药贮存及相关设备」及符合「能提升中医诊所配发中药材的质量」(即下文「审批准则」(g)(vi)项)之资助原则,有关合资格项目最高可获实际费用的80%资助。而其他的合资格项目的最高可获资助金额为实际费用的一半资助(即50%)。

请注意:只有在资助协议的订明协定期限内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开支,才可获得资助。

申請流程

注1︰申请获批前所购买的设备或改善项目将不会获得资助;采购程序须在申请获批后方可进行。

注2︰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及项目整体收到申请数目的情况,所需时间或有所不同。

审批准则

 

  1. 申请机构的资格;
  2. 于中医执业处所内执业的中医师的资格及执业证明;
  3. (如适用)同时从事中药材零售或中药材批发,及/或同时提供其他医护/医疗专业服务的资格及执业证明;
  4. 个人独资开设的中医执业处所将获优先处理;
  5. 申请资助的设备或改善项目,是否安装/设置/存放/使用于申请资助的合资格中医执业处所内;
  6. 申请的项目是否属于「合资格诊所设施项目名单」内的设备或改善项目(如申请项目包括电脑硬件(编号:A1-01)并同意安装由政府提供的「医承通」将获优先考虑);
  7. 申请资助的设备或改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最少一项原则︰
    1. 能优化中医病历系统;或
    2. 能提升中医临床操作的安全性;或
    3. 能提升中医临床操作的卫生;或
    4. 能提升中医诊所防控传染病的能力;或
    5. 能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中医服务(包括系统化及现代化等提升中医服务质素的方法);或
    6. 能提升中医诊所配发中药材的质量;
  8. 申请机构须承诺在获资助项目完成后继续营运有关中医执业处所并使用有关获资助的设备或改善项目至少一年。

申请指引及表格

申请资助指引
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 [参考样本]
资助款项发放申请表格
透过电邮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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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quiry@cmdevfund.hk
电邮标题请注明: 「申请改善中医诊所设施资助计划/A1-4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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