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註冊、成立或設立的非牟利1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醫藥相關的專業團體、學會或商會等組織2、本地大學及教育機構3)均可提出申請。只要申請機構合乎上述條件,則可以非牟利組織的身份申請基金。已成功申請其他政府資助的項目將不予考慮。
1 不論以何種方式註冊、成立或設立,該等機構須為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而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或其會章或組織章程細則需明確規定其董事、股東、僱員或任何人士不會分攤任何紅利、利潤或資產。申請者須提供相關組織章程細則,以證明該等機構屬非牟利性質。
2 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法例註冊、成立或設立的非牟利社團或組織(如專業團體、工商組織或其他行業支援組織),包括但不限於:《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51章)、《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前《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 章)等。
3 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專上學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20章)、《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或其他法例註冊、成立或設立的教育機構。
可以。
中醫藥行業培訓資助計劃(B1-1計劃)及中醫藥推廣資助計劃(B1-2計劃)
除非獲得基金諮詢委員會同意, B1-1計劃項目須於1年內完成,而B1-2計劃項目須於2年內完成。
中醫藥應用調研及研究資助計劃(B2計劃)
除非獲得基金諮詢委員會同意,B2計劃下中醫藥臨床研究項目須於3年內完成,而其他範疇的項目須於2年內完成。
項目設有不同資助上限:
申請機構如派現任員工或額外增聘人手(待聘員工)以推行申請項目,並把該員工相關的薪金撥入項目預算,申請機構須提供充分理據並獲得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批准。項目統籌人、副項目統籌人及申請機構的委員會委員不能收取項目費用。額外人手開支指的是額外人手的薪金及包含在薪金內的強積金。招聘人手時亦要遵守以下規則:
「行政支援撥款」涵蓋申請機構在不同範疇為獲資助項目提供中央行政支援的開支1,包括但不限於:(a)辦公室租金差餉、水電設施及消耗品購買等費用;(b)資訊科技設施供應及技術支援,如獲資助項目額外人手使用機構資訊科技設施所需之資源等;(c)帳目管理及財務監察,如聘用獲資助項目核數師、處理帳目及採購程序所需之資源、銀行收費等;(d)人力資源管理,如聘用獲資助項目額外人手所需之資源等;(e)獲資助項目籌劃及管理及質素保證;(f)風險責任管理,包括內部審計、合規程序、保險及補償申索、處理投訴及管理事件;及(g)宣傳推廣、公共關係及企業傳訊等。
考慮到「行政支援撥款」所涵蓋的支出項目在實務操作上或未能個別量化,申請機構無須提供分項開支詳情,惟申請機構須在申請「行政支援撥款」時提供充分理由以說明有關撥款涵蓋的開支範疇;如有關申請獲接納,獲資助機構則無須就「行政支援撥款」提交收據或付款單據等文件作審核之用,以期最大化機構的行政便利。
1在計算「行政支援撥款」時,以下項目會被剔除,包括但不限於:(a)現金或實物形式的資助、禮品及津貼(惟按情況而定可納入申請項目的開支項目);(b)直接支付予合作機構及服務供應商的費用(惟按情況而定可納入申請項目的開支項目);(c)酬金,包括但不限於支付予講者、導師及義工的酬金(惟按情況而定可納入申請項目的開支項目);(d)保險保費(惟與項目活動直接有關的第三者保險按情況而定則可納入申請項目的開支項目);(e)外聘核數師費用(按情況而定可納入申請項目的開支項目);(f)購置固定資產、設備或相關配件、裝修、維修及保養開支;以及(g)社交應酬及膳食費用。
建議申請機構以中文填寫申請表、履歷及撰寫計劃書。如申請機構以英文填寫及遞交上述申請資料,執行機構將不會為申請者進行翻譯,並直接遞交到中醫藥基金諮詢委員會進行審核。
申請機構於遞交申請表格時需一同遞交以下資料:
申請機構須委任1 名項目統籌人員負責監察推行項目,項目統籌人員必須為申請機構的獲授權代表或其僱員,與基金執行機構聯絡。其職能包括︰
申請機構可透過以下方式將申請表格連同相關文件遞交至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透過電郵方式提交
申請機構可將申請表格及計劃書以MS Word 版本方式電郵至enquiry@cmdevfund.hk遞交申請,並必須於電郵遞交申請後一星期內,把申請表格正本(已簽署及蓋章)及所需文件副本郵寄至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透過郵寄方式提交
申請機構可將申請表格正本(已簽署及蓋章)及所需文件副本郵寄至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地址:香港九龍達之路78號生產力大樓(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申請機構可考慮是否需要對其申請表格及計劃書之內容作出修訂,並重新遞交申請。重新遞交的申請,基金執行機構將按新申請處理。
基金諮詢委員會會優先考慮符合優先考慮主題的項目。該項目是一些值得業界關注和優先投入資源的項目。優先考慮主題一般由執行機構綜合業界意見後,交由基金諮詢委員會討論及支持。優先考慮主題將因應情況作出更新,並於基金網站上公佈。
有關已獲資助項目的資料,請參見基金網站的相關頁面https://www.cmdevfund.hk/tc/project-result/。
基金諮詢委員會會根據審批準則評審項目,審批準則請參考「中醫藥行業培訓資助計劃及中醫藥推廣資助計劃」(B1計劃)申請資助指引及「中醫藥應用調查及研究資助計劃」(B2計劃)申請資助指引中的2.3條。
「聯繫人士」是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理事會成員(下稱:理事會成員)的「相關者」及「相聯人士」,定義如下:
(a) 「相關者」,指:
(i) 該理事會成員的親屬或合夥人;或
(ii) 某公司,而該公司與該理事會成員共有一名或多於一名相同的董事;
(b) 「相聯人士」,指:
(i) 任何直接或間接管控該理事會成員的人;
(ii) 任何直接或間接受該理事會成員管控的人;或
(iii) 任何受上文(i)或(ii)段中所述人士管控或管控(i)或(ii)段所述人士的人;
(c) 對另一人(「受管控的人」)的「管控」,指某人:
(i) 藉持有該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或與上述人士有關的股份、權益或表決權;
(ii) 憑藉由影響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組織章程大綱或細則、合夥、協議或安排(不論在法律上是否可強制執行)所賦予的任何權力;或
(iii) 憑藉擔任該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董事;
而確保使受管控的人的事務按照行使管控的人的意願處理;
(d) 「董事」指任何擔任董事職位的人(不論其職稱為何),包括事實董事或影子董事。就此聲明而言,「董事」是指根據《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香港法例第1116章)第9條委任的理事會成員;及
(e) 「親屬」指有關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而在推斷親屬關係時,被領養的子女必須當作既是其親生父母的亦是其領養父母的子女,而繼子女亦必須當作既是其親生父母的亦是其繼父母的子女。
有關詳情請參閱「申請資助指引」內第3.7條–採購程序。
中醫藥行業培訓資助計劃(B1-1計劃)及中醫藥推廣資助計劃(B1-2計劃)中的內容、教材、推廣材料及出版物(不論實體印刷或電子版本)等的知識產權屬獲資助機構擁有,然而獲資助機構須向基金執行機構提交整套項目所涉的內容、教材、推廣材料及出版物等(不論實體印刷或電子版本),以作記錄及存檔,並交由基金執行機構上載至基金網站,以供公眾查閱。詳情請參閱「中醫藥行業培訓資助計劃及中醫藥推廣資助計劃」(B1計劃) 申請資助指引及「中醫藥應用調研及研究資助計劃」(B2計劃)申請資助指引中的5.3條。
獲資助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資助協議載列的所有條款審慎執行獲資助項目。任何項目或資助協議的修訂、更改、增補項目詳情或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機構狀況、聯絡人資料、管理架構、項目統籌人或副統籌人、項目推行時間、宣傳項目性質、項目範圍、財政預算、項目開始或完成日期的更改等,必須事先獲取基金執行機構/基金諮詢委員會/政府的書面批准。獲資助機構必須提供更改的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基金執行機構/基金諮詢委員會/政府考慮。
按照項目的推行時間,獲資助機構可選擇完成項目後報銷項目開支或分期獲得撥款。資助安排詳情請參閱「中醫藥行業培訓資助計劃及中醫藥推廣資助計劃」(B1計劃)申請資助指引及「中醫藥應用調研及研究資助計劃」(B2計劃)申請資助指引中的3.3條。
申請項目原則上應在一年內完成。如項目不能夠在一年內完成,獲資助機構需提供充分理據,並得到基金諮詢委員會的同意。
對於個別申請資助的項目,建議申請機構詳細列明項目/活動具體內容及每項預算支出的明細和相關理據,基金諮詢委員會會就項目個別審議,決定是否予以資助。一般而言,申請機構必須連同有支出分項的詳細財政預算作為支持。只有在項目推行期內與項目直接有關和在核准項目建議書中所陳述的開支,才可獲得資助。資助運用詳情請參閱「中醫藥行業培訓資助計劃及中醫藥推廣資助計劃」(B1計劃)申請資助指引中的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