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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標題請註明「申請改善中醫診所設施資助計劃/A1-4計劃」
改善中醫診所設施資助計劃(A1-4計劃)為申請機構提供財政支援以改善中醫診所的設施,包括優化中醫病歷系統、提升中醫臨床操作的安全性、提升中醫臨床操作的衞生、提升中醫診所防控傳染病的能力、為市民提供更優質的中醫服務(包括系統化及現代化等提升中醫服務質素的方法)及提升中醫診所配發中藥材的質量。
本計劃的資助對象1為提供中醫診療服務的處所(下稱「中醫執業處所」),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均可提出申請:
中醫執業處所
(a) 指提供中醫診療服務的地方,須為一個固定營業地址,並 i.載於商業登記證/分行登記證上或 ii.由非牟利機構(包括本地大學或教育機構)所確認提供(原 則上每個營業地址在本計劃下只能用於一個申請。一般情況下,如執行機構就同一營業地址收到重複申請,將只接受就該地址遞交的首次合資格申請2);
(b) 該處所內須要設有適合於中醫師診症的專用房間或間隔;
(c) 最少有一位中醫師在該處所內執業,並提供有關證明(例如該處所的中醫師診症時間表)。中醫師須持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549章)所發出的有效註冊中醫執業證明書或表列中醫通知書;
(d) 同時從事中藥材零售或中藥材批發及/或同時提供其他醫護/醫療專業服務3的中醫執業處所,亦可以申請本計劃的資助。
申請機構
(e) 申請必須由 i.商業登記證上的業務/法團或 ii.非牟利機構4(包括本地大學或教育機構5)提出,即:
(f) 申請機構可一次/分批為屬下不同的中醫執業處所遞交申請。不論遞交申請次數,同一業務/法團或非牟利機構(包括大學或教育機構)於本計劃下最多可為共10個中醫執業處所(下稱「關連中醫執業處所」)獲得資助。就計算10個關連中醫執業處所的基本原則,同一業務/法團屬下以商業登記證號碼前8個數字相同為準,非牟利機構(包括大學或教育機構)則以申請機構認證方式計算。
(g) 如申請成功獲批,資助款額將發放予與獲資助機構名稱相同的銀行戶口。所有關連中醫執業處所在本計劃下的資助款額皆發放予獲資助機構的銀行戶口。
1委員會會視乎情況調整資助對象及資助範圍。
2不排除同一營業地址下可有多於一個屬不同業務/法團/非牟利機構的中醫執業處所,執行機構將按需要請申請機構補充證明文件。
3其他醫護/醫療專業服務只包括由受香港法定規管並註冊認可的醫護專業人員(可按此參閱),或透過「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獲得認可的醫療專業團體下註冊的人員(可按此參閱)所提供的醫療專業服務。
4不論以何種方式註冊、成立或設立,該等機構須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而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或其會章或組織章程細則需明確規定其董事、股東、僱員或任何人士不會分攤任何紅利、利潤或資產。申請機構須提供相關組織章程細則,以證明該等機構屬非牟利性質。
5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專上學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20章)、《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或其他法例註冊、成立或設立的教育機構。
本計劃全年接受申請,執行機構將分批審閱,申請機構須留意每批申請的截止日期,有關資料會於基金網頁公布。於截止日期後收到的申請表格,將與下一次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請一併處理。由執行機構收齊所有所需的文件起計,處理申請時間約為3個月。
下一輪的截止日期為2025年1月31日。
執行機構在收齊申請機構遞交所需文件後會進行審核,在項目獲批後2星期內將通知申請機構審批的結果。如申請被拒絕,將提供理由。
申請機構必須申請添置屬於「合資格診所設施項目名單」內的設備或改善項目。
電腦硬件和相關軟件
中藥貯存及相關設備
參考例子
診所清潔、消毒、通風或改善空氣質素相關設備
註1 一般而言,消耗品申請不會獲得資助。清單內的設備或項目可因應情況作出更新,並於基金網頁上公布。
屬業務/法團經營的每間中醫執業處所在本計劃下最多可獲共2萬5千港元資助總金額。
屬非牟利機構 (包括本地大學或教育機構 )營運的每間中醫執業處所在本計劃下最多可獲共5萬港元資助總金額。
若所購置的設備或改善項目為「中藥貯存及相關設備」及符合「能提升中醫診所配發中藥材的質量」(即下文「審批準則」(g)(vi)項)之資助原則,有關合資格項目最高可獲實際費用的80%資助。而其他的合資格項目的最高可獲資助金額為實際費用的一半資助(即50%)。
請注意:只有在資助協議的訂明協定期限內與獲資助項目直接有關的開支,才可獲得資助。
註1︰申請獲批前所購買的設備或改善項目將不會獲得資助;採購程序須在申請獲批後方可進行。
註2︰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及項目整體收到申請數目的情況,所需時間或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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