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注册、成立或设立的非牟利1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相关的专业团体、学会或商会等组织2、本地大学及教育机构3)均可提出申请。只要申请机构合乎上述条件,则可以非牟利组织的身份申请基金。已成功申请其他政府资助的项目将不予考虑。
1 不论以何种方式注册、成立或设立,该等机构须为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而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或其会章或组织章程细则需明确规定其董事、股东、雇员或任何人士不会分摊任何红利、利润或资产。申请者须提供相关组织章程细则,以证明该等机构属非牟利性质。
2 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例注册、成立或设立的非牟利社团或组织(如专业团体、工商组织或其他行业支援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社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51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前《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 章)等。
3 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上学院条例》(香港法例第320章)、《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或其他法例注册、成立或设立的教育机构。
行业支援计划全年均接受申请,有关每一轮截止日期,请留意中医药发展基金网站的消息更新。
可以。
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2计划)
除非获得基金咨询委员会同意, B1-1计划项目须于1年内完成,而B1-2计划项目须于2年内完成。
中医药应用调研及研究资助计划(B2计划)
除非获得基金咨询委员会同意,B2计划下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须于3年内完成,而其他范畴的项目须于2年内完成。
项目设有不同资助上限:
申请机构如派现任员工或额外增聘人手(待聘员工)以推行申请项目,并把该员工相关的薪金拨入项目预算,申请机构须提供充分理据并获得基金咨询委员会的批准。项目统筹人、副项目统筹人及申请机构的委员会委员不能收取项目费用。额外人手开支指的是额外人手的薪金及包含在薪金内的强积金。招聘人手时亦要遵守以下规则:
「行政支援拨款」涵盖申请机构在不同范畴为获资助项目提供中央行政支援的开支1,包括但不限于:(a)办公室租金差饷、水电设施及消耗品购买等费用;(b)资讯科技设施供应及技术支援,如获资助项目额外人手使用机构资讯科技设施所需之资源等;(c)账目管理及财务监察,如聘用获资助项目核数师、处理账目及采购程序所需之资源、银行收费等;(d)人力资源管理,如聘用获资助项目额外人手所需之资源等;(e)获资助项目筹划及管理及质素保证;(f)风险责任管理,包括内部审计、合规程序、保险及补偿申索、处理投诉及管理事件;及(g)宣传推广、公共关系及企业传讯等。
考虑到「行政支援拨款」所涵盖的支出项目在实务操作上或未能个别量化,申请机构无须提供分项开支详情,惟申请机构须在申请「行政支援拨款」时提供充分理由以说明有关拨款涵盖的开支范畴;如有关申请获接纳,获资助机构则无须就「行政支援拨款」提交收据或付款单据等文件作审核之用,以期最大化机构的行政便利。
1 在计算「行政支援拨款」时,以下项目会被剔除,包括但不限于:(a)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资助、礼品及津贴(惟按情况而定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b)直接支付予合作机构及服务供应商的费用(惟按情况而定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c)酬金,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予讲者、导师及义工的酬金(惟按情况而定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d)保险保费(惟与项目活动直接有关的第三者保险按情况而定则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e)外聘核数师费用(按情况而定可纳入申请项目的开支项目);(f)购置固定资产、设备或相关配件、装修、维修及保养开支;以及(g)社交应酬及膳食费用。
建议申请机构以中文填写申请表、履历及撰写计划书。如申请机构以英文填写及递交上述申请资料,执行机构将不会为申请者进行翻译,并直接递交到中医药基金咨询委员会进行审核。
申请机构于递交申请表格时需一同递交以下资料:
申请机构须委任1 名项目统筹人员负责监察推行项目,项目统筹人员必须为申请机构的获授权代表或其雇员,与基金执行机构联络。其职能包括︰
申请机构可透过以下方式将申请表格连同相关文件递交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透过电邮方式提交
申请机构可将申请表格及计划书以MS Word 版本方式电邮至enquiry@cmdevfund.hk递交申请,并必须于电邮递交申请后一星期内,把申请表格正本(已签署及盖章)及所需文件副本邮寄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透过邮寄方式提交
申请机构可将申请表格正本(签署及盖章)及所需文件副本邮寄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地址:香港九龙达之路78号生产力大楼(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申请机构可考虑是否需要对其申请表格及计划书之内容作出修订,并重新递交申请。重新递交的申请,基金执行机构将按新申请处理。
基金咨询委员会会优先考虑符合优先考虑主题的项目。该项目是一些值得业界关注和优先投入资源的项目。优先考虑主题一般由基金执行机构综合业界意见后,交由基金咨询委员会讨论及支持。优先考虑主题将因应情况作出更新,并于基金网站上公布。
有关已获资助项目的资料,请参见基金网站的相关页面https://www.cmdevfund.hk/sc/project-result/。
基金咨询委员会会根据审批准则评审项目,审批准则请参考「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计划)申请资助指引及「中医药应用调查及研究资助计划」(B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中的2.3条。
「联系人士」是指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理事会成员(下称:理事会成员)的「相关者」及「相联人士」,定义如下:
(a) 「相关者」,指:
(i) 该理事会成员的亲属或合伙人;或
(ii) 某公司,而该公司与该理事会成员共有一名或多于一名相同的董事;
(b) 「相联人士」,指:
(i) 任何直接或间接管控该理事会成员的人;
(ii) 任何直接或间接受该理事会成员管控的人;或
(iii) 任何受上文(i)或(ii)段中所述人士管控或管控(i)或(ii)段所述人士的人;
(c) 对另一人(「受管控的人」)的「管控」,指某人:
(i) 藉持有该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或与上述人士有关的股份、权益或表决权;
(ii) 凭借由影响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合伙、协议或安排(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可强制执行)所赋予的任何权力;或
(iii) 凭借担任该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董事;
而确保使受管控的人的事务按照行使管控的人的意愿处理;
(d) 「董事」指任何担任董事职位的人(不论其职称为何),包括事实董事或影子董事。就此声明而言,「董事」是指根据《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116章)第9条委任的理事会成员;及
(e) 「亲属」指有关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而在推断亲属关系时,被领养的子女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领养父母的子女,而继子女亦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继父母的子女。
有关详情请参阅「申请资助指引」内第3.7条–采购程序。
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B1-1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中(B1-2计划)的内容、教材、推广材料及出版物(不论实体印刷或电子版本)等的知识产权属获资助机构拥有,然而获资助机构须向基金执行机构提交整套项目所涉的内容、教材、推广材料及出版物等(不论实体印刷或电子版本),以作记录及存档,并交由基金执行机构上载至基金网站,以供公众查阅。详情请参阅「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计划) 申请资助指引及「中医药应用调研及研究资助计划」(B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中的5.3条。
获资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资助协议载列的所有条款审慎执行获资助项目。任何项目或资助协议的修订、更改、增补项目详情或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状况、联络人资料、管理架构、项目统筹人或副统筹人、项目推行时间、宣传项目性质、项目范围、财政预算、项目开始或完成日期的更改等,必须事先获取基金执行机构/基金咨询委员会/政府的书面批准。获资助机构必须提供更改的原因及相关证明文件以供基金执行机构/基金咨询委员会/政府考虑。
按照项目的推行时间,获资助机构可选择完成项目后报销项目开支或分期获得拨款。资助安排详情请参阅「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计划)申请资助指引及「中医药应用调研及研究资助计划」(B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中的3.3条。
申请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如项目不能够在一年内完成,获资助机构需提供充分理据,并得到基金咨询委员会的同意。
对于个别申请资助的项目,建议申请机构详细列明项目/活动具体内容及每项预算支出的明细和相关理据,基金咨询委员会会就项目个别审议,决定是否予以资助。一般而言,申请机构必须连同有支出分项的详细财政预算作为支持。只有在项目推行期内与项目直接有关和在核准项目建议书中所陈述的开支,才可获得资助。资助运用详情请参阅「中医药行业培训资助计划及中医药推广资助计划」(B1计划)申请资助指引中的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