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邮标题请注明「申请改善仓库管理、物流和服务资助计划/A4计划 」
改善仓库管理、物流和服务资助计划(A4计划)资助合资格中药材批发商及中药材零售商添置相关设备,以提升在处理、贮存和运送中药材时的效率和安全性,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根据《中医药条例》(第549章)所发出的中药材批发或中药材零售牌照的持有人。 (考虑到业界的需要,个人开设的中药材零售商或中药材批发商会优先予以资助)
基金委员会会视乎情况调整资助对象及资助范围。
A4计划现正接受申请。申请机构全年均可递交申请,执行机构将分批处理申请。申请机构须留意每批申请的截止日期,有关资料将于中医药发展基金网站公布。于截止日期后收到的申请表格,将于下一轮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请一同处理。
执行机构将每约3个月进行一次审批,下一轮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
申请项目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如项目不能够在12个月内完成,申请机构须提供充分理据,并得到基金咨询委员会的同意。
申请机构必须申请添置本计划「合资格改善仓库管理、物流和服务项目名单」内的项目类别。
仓库照明设施
为防止因药材/饮片的交付和运输所涉及的一般风险而引致的渗漏和污染的设备
鉴别药材/饮片真伪、优劣或进行日常品质检查的工具及设备
物流管理系统
如无线射频辨识技术、条码扫描器及条码、标签管理系统及标签打印机等相关硬件。
为配合相关系统的使用,申请机构可在计划下申请资助以购置电脑硬件(如桌上、手提或平板电脑)和相关软件(如作业系统、防毒软件)。
配发药材的纪录系统
此项目只限可进行配发业务的中药材零售商申请。
为配合相关系统的使用,申请机构可在计划下申请资助以购置电脑硬件(如桌上、手提或平板电脑)和相关软件(如作业系统、防毒软件)。
炮制药材的设施及设备
注1 一般而言,消耗品申请不会获得资助。
注2 若相关设备符合「项目能提升处理、贮存和运送中药时的安全性/品质」之资助原则,有关项目最高可获80%配对资助。
清单内的硬件设备可因应情况作出更新,并于中医药发展基金网站上公布。
一次申请可包含多于一个软件或硬件改善项目。每间持牌的中药材批发商或零售商最多可获$100,000港元资助。若所购置的项目属「中药材贮存相关设备」及符合「项目能提升处理、贮存和运送中药时的安全性/品质」之资助原则(即下文「审批准则」(e)(i)项) ,有关项目最高可获实际费用的80%资助。其他项目的资助额为实际费用的一半(即50%)。
请注意: 申请机构须在申请获批后才购买该设备/设施方可获得资助。如该设备/设施非于协定期限内购买,均不可获得资助。
申请机构可以提交多于一次申请,惟执行机构会优先考虑首次提交的申请,而同一申请机构的总资助额上限维持不变。
注1︰申请机构可提供照片、网上截图或宣传单张等作为参考报价(参考报价必须清晰显示拟申请的设备的型号及所需金额)。
注2︰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及项目整体收到申请数目的情况,所需时间或有所不同。
申请机构必须填妥并签署申请表格,连同全部所需资料及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电邮标题请注明「申请改善仓库管理、物流和服务资助计划/A4计划 」
地址:香港九龍達之路78號生產力大樓 (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可以。只要申请机构是个人开设,并领有根据《中医药条例》(第549 章) 所发出的中药材零售商牌照,则原则上符合A4计划的申请资格。
假设一间独立的公司持有一个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同时持有中药材批发及中药材零售牌照,不论地址是否相同,根据「首次申请本计划会作优先考虑」的审批准则,只有其中一项申请可获优先考虑。
首次申请本资助计划,且属个人开设业务者,现阶段将获优先考虑。若数间公司各自持有有效商业登记证及中药材批发/中药材零售牌照,但彼此属分店关系,申请机构只可选择其总店或其中一间分店在现阶段获优先考虑,至于余下的申请,基金将视乎本计划整体申请及批核情况再作考虑。
否。申请机构须于协定期限内购买该设施方可获得资助。如该设施非于协定期限内购买,均不可获得资助。
否。申请机构递交申请时,只须提交一份该设施的参考报价。申请机构可提供该照片、网上截图或宣传单张作为参考报价。参考报价必须清晰显示该设备的型号及金额。申请人自行手写金额则不能视作参考报价。
申请获批后,申请机构需根据「申请资助指引」内第3.5条所列明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工作。每宗采购总值不超过 5 万港元时,申请机构应邀请至少两个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顾问/承判商或出租商提交书面报价,并必须接纳报价最低的合资格者。当有关项目总值超过5 万港元但不多于20 万港元时,申请机构应邀请至少三个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顾问/承判商或出租商提交书面报价,并必须接纳报价最低的合资格者。
独立购买的保养服务并不属于资助范围,但如资助项目的供应商以捆绑式提供保养服务,申请机构可于申请表格内清楚填写保养服务的内容和涉及款项,基金将按具体情况审批。一般而言只会提供一年的保养相关资助;如保养费用多于一年,则会按比例计算一年的保养服务费用资助额。
就申请所需文件齐备的申请,执行机构约需三个月时间处理申请。有关时间仅供参考,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及项目整体收到申请数目的情况,所需时间或有所不同。
「联系人士」是指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理事会成员(下称:理事会成员)的「相关者」及「相联人士」,定义如下:
(a) 「相关者」,指:
(i) 该理事会成员的亲属或合伙人;或
(ii) 某公司,而该公司与该理事会成员共有一名或多于一名相同的董事;
(b) 「相联人士」,指:
(i) 任何直接或间接管控该理事会成员的人;
(ii) 任何直接或间接受该理事会成员管控的人;或
(iii) 任何受上文(i)或(ii)段中所述人士管控或管控(i)或(ii)段所述人士的人;
(c) 对另一人(「受管控的人」)的「管控」,指某人:
(i) 藉持有该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或与上述人士有关的股份、权益或表决权;
(ii) 凭借由影响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合伙、协议或安排(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可强制执行)所赋予的任何权力;或
(iii) 凭借担任该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董事;
而确保使受管控的人的事务按照行使管控的人的意愿处理;
(d) 「董事」指任何担任董事职位的人(不论其职称为何),包括事实董事或影子董事。就此声明而言,「董事」是指根据《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116章)第9条委任的理事会成员;及
(e) 「亲属」指有关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而在推断亲属关系时,被领养的子女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领养父母的子女,而继子女亦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继父母的子女。
合资格申请机构申请购置列于「合资格改善仓库管理、物流和服务项目名单」中,A4-A类「中药材贮存相关设备」的项目,且有关申请项目同时符合「项目能提升处理、贮存和运送中药时的安全性/品质」之资助原则,该设施原则上最高可获实际费用的80%资助,其他项目的资助额则为实际费用的50%。
可以。申请机构须确保该非本地供应商可提供书面报价,并于计算支出时提供汇率证明。书面报价须包括以下资料:1.产品名称、2.产品数量、3.产品价钱、4.供应商名称、5.供应商联络方法(如电话或电邮)、6.发出日期。
至于报价过程衍生及所招致的费用,须由申请机构自行负责。
申请机构须填写发放款项申请表格,并将填妥之申请表格连同相关文件递交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申請機構須遵守「申請資助指引」內第3.5條所列明的採購程序進行採購工作。如未能在市場上找到兩個報價,申請者必須在發放款項申請表格提供充份理據。
书面报价须载有:1.产品名称、2.产品数量、3.产品价钱、4.供应商名称、5.供应商联络方法(如电话或电邮)、6.发出日期。
获资助机构须于申请获批后,根据签妥的资助协议上的协定期限内进行采购程序。获资助机构应至少收到两份以上的书面报价,并必须接纳报价最低的合资格者。有关详情请参阅「申请资助指引」内第3.5条–采购程序。
由于处理申请及签署合约程序需时,建议申请机构在索取报价时预留足够的时间及弹性。如有个别特殊情况,执行机构会考虑先处理牵涉工程的项目申请(请于递交申请表格时注明情况),以期尽可能便利业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