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邮标题请注明「申请改善仓库管理、物流和服务资助计划/A4计划 」
改善仓库管理、物流和服务资助计划(A4计划)为合资格的中药材批发商、中药材零售商及中成药制造商提供财政支援安装或添置相关设备或改善项目,以提升获资助机构在处理、贮存和运送中药材时的安全性、品质和效率,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本计划的资助对象1为经营合资格中药材批发、中药材零售或中成药制造的业务/法团或非牟利机构2:
1委员会会视乎情况调整资助对象及资助范围。
2不论以何种方式注册、成立或设立,该等机构须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而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或其会章或组织章程细则需明确规定其董事、股东、雇员或任何人士不会分摊任何红利、利润或资产。申请机构须提供相关组织章程细则,以证明该等机构属非牟利性质。
3原则上每个仓库地址在本计划下只能用于一个申请。一般情况下,如执行机构就同一地址收到重复申请,将只接受就该地址递交的首次合资格申请。不排除同一地址下可多于一个属不同业务/法团/非牟利机构拥有的仓库,执行机构将按需要请申请机构补充证明文件。
本计划全年接受申请,执行机构将分批审阅,申请机构须留意每批申请的截止日期,有关资料会于基金网页公布。于截止日期后收到的申请表格,将与下一次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请一并处理。由执行机构收齐所有所需的文件起计,处理申请时间约为3个月。
下一轮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执行机构在收齐申请机构递交所需文件后会进行审核,在项目获批后2星期内将通知申请机构审批的结果。如申请被拒绝,将提供理由。
申请机构必须申请添置属于「合资格改善仓库管理、物流和服务项目名单」内的设备或改善项目。
仓库通风和避免阳光直射的设施
冷藏设施及设备
防止混乱和交叉污染的设施及设备
药斗或其他药材贮存设备
按香港特別行政區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549章)下指明的「可供附表1藥材獨立存放的設施」
此項適用於經營附表1藥材業務的中藥材批發商或中藥材零售商,或使用附表1藥材作為中成藥生產原料的中成藥製造商
仓库照明设施
为防止因药材/饮片的交付和运输所涉及的一般风险而引致的渗漏和污染的设备
鉴别药材/饮片真伪、优劣或进行日常品质检查的工具及设备
物流管理系统
如无线射频辨识技术、条码扫描器及条码、标签管理系统及标签打印机等相关硬件。
为配合相关系统的使用,申请机构可在计划下申请资助以购置电脑硬件(如桌上、手提或平板电脑)和相关软件(如作业系统、防毒软件)。
配发药材的纪录系统
此项目只限可进行配发业务的中药材零售商申请。
为配合相关系统的使用,申请机构可在计划下申请资助以购置电脑硬件(如桌上、手提或平板电脑)和相关软件(如作业系统、防毒软件)。
炮制药材的设施及设备
注1 一般而言,消耗品申请不会获得资助。清单内的设备或项目可因应情况作出更新,并于基金网页上公布。
注2 若所购置的设备或改善项目属「中药材贮存相关设备」(A4-A)及符合「能提升处理、贮存和运送中药材时的安全性/品质」之资助原则(即下文「审批准则」(e)(i)项),有关合资格项目最高可获实际费用的80%。
每间合资格的获资助机构就每个关连处所在本计划下最多可获共 10万港元的资助总金额,而每间申请机构于本计划下最多可就其属下共10个关连处所获得资助。
若所购置的设备或改善项目属「中药材贮存相关设备」(A4-A)并符合「能提升处理、贮存和运送中药材时的安全性/品质」(即下文「审批准则」(e)(i)项)之资助原则,有关合资格项目最高可获资助金额为实际费用的80%资助,而其他的合资格项目的最高可获资助金额为实际费用的一半资助(即50%)。
请注意:只有在资助协议的订明协定期限内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开支,才可获得资助。
注1︰申请获批前所购买的设备或改善项目将不会获得资助;采购程序须在申请获批后方可进行。
注2︰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及项目整体收到申请数目的情况,所需时间或有所不同。
申请机构必须填妥并签署申请表格,连同全部所需资料及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电邮标题请注明「申请改善仓库管理、物流和服务资助计划/A4计划 」
地址:香港九龍達之路78號生產力大樓 (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不论是「独资经营的个人公司」、「合伙公司」及「法人团体(即有限公司)」均可递交申请。
于香港注册、成立或设立并营运中药材批发、中药材零售或中成药制造业务的非牟利机构均可递交申请。
就计算「关连处所」的基本原则,属业务/法团的申请机构,执行机构会参考商业登记证资料(即商业登记号码首8位数字);属非牟利机构的申请机构,执行机构则会以该机构之认证方式计算。执行机构亦会一并参考其他有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拥有相近商业登记或机构注册/成立/设立的资料(例如仓库地址、业务的营业地址、联络电话、股东/董事、组织章程细则等),会被视为同一申请机构的关连处所,即该些关连处所所获的累计资助金额会被合并计算及不能超过累计获资助上限。
可以,不论递交申请次数,同一业务/法团或非牟利机构于本计划下最多可就其属下共10个仓库地址(「关连处所」)获得资助。
否。即使申请机构同时从事多于一个范畴的合资格业务(即中药材批发、中药材零售及/或中成药制造业务)并拥有多于10个仓库,惟同一申请机构于本计划下最多只可就其属下共10个仓库地址(「关连处所」)获得资助。
可以。合资格申请A4计划的申请机构须确保拟添置的设备及改善项目属于A4计划「合资格改善仓库管理、物流和服务项目名单」内,并该些设备及改善项目须安装/设置/存放/使用于其仓库(即指列载于该中药材零售商牌照上的地址)内。
不可以。申请机构必须就每一个仓库独立填写一份申请表格。
可以。每次申请可包含多于一项设备或改善项目。申请机构递交申请的次数及项目数量不限。
每间申请机构于本计划下最多可就其属下共10个关连处所获得资助,而每个关连处所在本计划下最多可获共 10万港元的资助总金额。
申请机构可以递交多于一次申请,惟累积可获的总资助金额上限维持不变。申请机构须待第一次款项发放完成后再次递交申请。
否。申请机构于递交申请时,只须提交一份就拟申请的设备或改善项目的参考报价即可。申请机构可提供该照片、网上截图或宣传单张作为参考报价。该参考报价必须清晰显示该设备的型号及金额。请恕不能接受以手写方式提供的参考报价。直至有关申请获批并由协定双方签署资助协议后,获资助机构始须按照「申请资助指引」第3.5条 ─ 采购或租赁程序的要求进行采购。
否。于资助协议的订明协定期限内购买的设备或改善项目方可获得资助。
由执行机构收齐所有所需的文件起计,处理申请时间约为3个月。有关时间仅供参考,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及计划整体收到申请数目的情况,所需时间或有所不同。
「联系人士」是指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理事会成员(下称:理事会成员)的「相关者」及「相联人士」,定义如下:
(a) 「相关者」,指:
(i) 该理事会成员的亲属或合伙人;或
(ii) 某公司,而该公司与该理事会成员共有一名或多于一名相同的董事;
(b) 「相联人士」,指:
(i) 任何直接或间接管控该理事会成员的人;
(ii) 任何直接或间接受该理事会成员管控的人;或
(iii) 任何受上文(i)或(ii)段中所述人士管控或管控(i)或(ii)段所述人士的人;
(c) 对另一人(「受管控的人」)的「管控」,指某人:
(i) 藉持有该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或与上述人士有关的股份、权益或表决权;
(ii) 凭借由影响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合伙、协议或安排(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可强制执行)所赋予的任何权力;或
(iii) 凭借担任该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董事;
而确保使受管控的人的事务按照行使管控的人的意愿处理;
(d) 「董事」指任何担任董事职位的人(不论其职称为何),包括事实董事或影子董事。就此声明而言,「董事」是指根据《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116章)第9条委任的理事会成员;及
(e) 「亲属」指有关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而在推断亲属关系时,被领养的子女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领养父母的子女,而继子女亦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继父母的子女。
否。申请机构必须申请添置属于「合资格改善仓库管理、物流和服务项目名单」内的设备或改善项目。执行机构按个别清单内的设备或改善项目,提供可获接受资助的项目参考例子以供申请机构参考。
若所购置的设备或改善项目属「中药材贮存相关设备」(A4-A)并符合「能提升处理、贮存和运送中药材时的安全性/品质」之资助原则,有关合资格项目最高可获资助金额为实际费用的80%资助,而其他的合资格项目的最高可获资助金额为实际费用的一半资助(即50%)。
可以。申请机构须确保该非本地供应商可提供书面报价。书面报价须载有:1.产品名称及型号、2.产品数量、3.产品价钱、4.供应商名称、5.供应商联络方法(如电话或电邮)、6. 报价单发出日期。
于报价过程衍生及所招致的费用,须由申请机构自行负责。
在有关申请获批并由协定双方签署资助协议后,获资助机构须按照「申请资助指引」第3.5条 ─ 采购或租赁程序的要求进行采购。每宗采购或租赁与项目有关或作项目用途的机器设备、货物或服务时,而总值超过5 千港元,获资助机构须邀请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顾问/承办商或出租商递交书面报价,并必须接纳报价最低的合资格者,详细要求请参考「申请资助指引」。
书面报价须载有:1.产品名称及型号、2.产品数量、3.产品价钱、4.供应商名称、5.供应商联络方法(如电话或电邮)、6. 报价单发出日期。
获资助机构必须遵守「申请资助指引」内第3.5条 ─ 采购或租赁程序进行有关工作。
如未能在市场上找到两个报价,获资助机构必须提供充分理据。
获资助机构必须遵守「申请资助指引」内第3.5条 ─ 采购或租赁程序进行有关工作。
如未能购买资助协议内所列的设备或改善项目的型号,获资助机构可以更换相似型号的设备或改善项目,惟该设备或改善项目必须符合获资助项目申请表格上的申请目的。获资助机构必须在发放款项申请表格填写已符合申请目的的理据。
由于处理申请及签署合约程序需时,建议申请机构在索取报价时预留足够的时间及弹性。如有个别特殊情况,执行机构会考虑先处理牵涉工程的项目申请(请于递交申请表格时注明情况),以期尽可能便利业界。
获资助机构须填写发放款项申请表格后,将表格连同相关文件递交至执行机构。
不可以。获资助机构必须就每一个获资助处所独立填写一份资助款项发放申请表格。
否。资助款额将发放予与获资助机构名称相同的银行户口。所有关连处所在本计划下的资助款额皆发放予获资助机构名称相同的银行户口。如获资助机构没有公司银行户口,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供执行机构审批。
执行机构将获准随时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核查及/或验证,以确认该项目是按照计划执行。
核查期由项目完成日起计一年,获资助机构须保留获资助的设备或改善项目的完整纪录(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的收据、设备或仪器以及其所附带的设备或仪器维修或损坏等情况之纪录及有关证明)至核查期完结。如核查期间发现获资助机构未能履行协议书有关使用获资助的设备或改善项目至少一年的承诺,执行机构、委员会或政府将保留追讨已发放资助款项的权利。
获资助机构须在资助协议订明的协定期限内及项目完结后或资助协议终止后就获资助项目保存所有支出相关的纪录(包括但不限于账簿、采购报价、发票、收据及其他相关文件正本及/或电子记錄)最少七年,以供执行机构/基金咨询委员会/政府或其授权代表提出要求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