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邮标题请注明「申请改善仓库管理、物流和服务资助计划/A4计划 」
改善仓库管理、物流和服务资助计划(A4计划)为合资格的中药材批发商、中药材零售商及中成药制造商提供财政支援安装或添置相关设备或改善项目,以提升获资助机构在处理、贮存和运送中药材时的安全性、品质和效率,为市民提供更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本计划的资助对象1为经营合资格中药材批发、中药材零售或中成药制造的业务/法团或非牟利机构2:
1委员会会视乎情况调整资助对象及资助范围。
2不论以何种方式注册、成立或设立,该等机构须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而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或其会章或组织章程细则需明确规定其董事、股东、雇员或任何人士不会分摊任何红利、利润或资产。申请机构须提供相关组织章程细则,以证明该等机构属非牟利性质。
3原则上每个仓库地址在本计划下只能用于一个申请。一般情况下,如执行机构就同一地址收到重复申请,将只接受就该地址递交的首次合资格申请。不排除同一地址下可多于一个属不同业务/法团/非牟利机构拥有的仓库,执行机构将按需要请申请机构补充证明文件。
本计划全年接受申请,执行机构将分批审阅,申请机构须留意每批申请的截止日期,有关资料会于基金网页公布。于截止日期后收到的申请表格,将与下一次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请一并处理。由执行机构收齐所有所需的文件起计,处理申请时间约为3个月。
下一轮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执行机构在收齐申请机构递交所需文件后会进行审核,在项目获批后2星期内将通知申请机构审批的结果。如申请被拒绝,将提供理由。
申请机构必须申请添置属于「合资格改善仓库管理、物流和服务项目名单」内的设备或改善项目。
仓库通风和避免阳光直射的设施
冷藏设施及设备
防止混乱和交叉污染的设施及设备
药斗或其他药材贮存设备
按香港特別行政區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549章)下指明的「可供附表1藥材獨立存放的設施」
此項適用於經營附表1藥材業務的中藥材批發商或中藥材零售商,或使用附表1藥材作為中成藥生產原料的中成藥製造商
仓库照明设施
为防止因药材/饮片的交付和运输所涉及的一般风险而引致的渗漏和污染的设备
鉴别药材/饮片真伪、优劣或进行日常品质检查的工具及设备
物流管理系统
如无线射频辨识技术、条码扫描器及条码、标签管理系统及标签打印机等相关硬件。
为配合相关系统的使用,申请机构可在计划下申请资助以购置电脑硬件(如桌上、手提或平板电脑)和相关软件(如作业系统、防毒软件)。
配发药材的纪录系统
此项目只限可进行配发业务的中药材零售商申请。
为配合相关系统的使用,申请机构可在计划下申请资助以购置电脑硬件(如桌上、手提或平板电脑)和相关软件(如作业系统、防毒软件)。
炮制药材的设施及设备
注1 一般而言,消耗品申请不会获得资助。清单内的设备或项目可因应情况作出更新,并于基金网页上公布。
注2 若所购置的设备或改善项目属「中药材贮存相关设备」(A4-A)及符合「能提升处理、贮存和运送中药材时的安全性/品质」之资助原则(即下文「审批准则」(e)(i)项),有关合资格项目最高可获实际费用的80%。
每间合资格的获资助机构就每个关连处所在本计划下最多可获共 10万港元的资助总金额,而每间申请机构于本计划下最多可就其属下共10个关连处所获得资助。
若所购置的设备或改善项目属「中药材贮存相关设备」(A4-A)并符合「能提升处理、贮存和运送中药材时的安全性/品质」(即下文「审批准则」(e)(i)项)之资助原则,有关合资格项目最高可获资助金额为实际费用的80%资助,而其他的合资格项目的最高可获资助金额为实际费用的一半资助(即50%)。
请注意:只有在资助协议的订明协定期限内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开支,才可获得资助。
注1︰申请获批前所购买的设备或改善项目将不会获得资助;采购程序须在申请获批后方可进行。
注2︰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及项目整体收到申请数目的情况,所需时间或有所不同。
申请机构必须填妥并签署申请表格,连同全部所需资料及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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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香港九龍達之路78號生產力大樓 (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