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药注册支援计划 (A3) - 中医药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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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药注册支援计划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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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申请资格

申请A3计划需符合什么资格?

如申请机构领有根据《中医药条例》(第549 章)所发出的中成药制造商或中成药批发商牌照,均可提出申请。

如中成药产品直接申请注册HKC,可否申请A3计划?

A3计划为中成药正式注册(HKC)申请机构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援。为推动市场现存的中成药过渡性注册(HKP)产品尽快完成HKC注册程序,基金将优先处理现有HKP产品注册HKC的申请。

同一个中成药产品可否分阶段多次申请,以完成不同的顾问或化验服务?

否。申请机构只能就同一项中成药产品递交一次申请。

申请须知

每间合资格申请机构的资助上限是多少?

每间合资格申请机构最多可为其所持有的10 个正在申请HKC 注册的中成药产品申请资助,而每项中成药产品可获得合资格名单中顾问及化验服务费用的50%资助,上限为20,000 港元,即每间合资格申请机构最多可获200,000 港元资助。执行机构将优先处理现有HKP产品注册HKC的申请。

如每个中成药产品可获最多$20,000 港元资助,但申请机构只获批10,000港元,仍有余额10,000港元,可否再次递交申请?

否。申请机构只能就同一项中成药产品递交一次申请。

若申请机构需就拟作中成药注册新申请的中成药申请资助,需递交哪些证明文件?

若中成药属拟作中成药注册新申请,申请机构需递交:1. 填妥的申请表格、2. 根据《中医药条例》(第549 章)所发出的中成药制造商或中成药批发商牌照及3. 由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所发出的「中成药注册申请文件的核对表」。

「中成药注册申请文件的核对表」由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发出,申请机构须根据其中成药的注册类别递交相应的资料,例如:1. 中成药注册申请书、2.完整处方、3. 组方原则及方解、4. 制造方法及5. 原料理化性质资料等,并确保所递交的文件资料正确无误,方可获发有关文件。资料的准确性须以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的审核为准。

如对中成药注册申请有任何疑问,可与中医药规管办公室(中成药注册)联络(查询电话:3904 9130/电邮地址:cmro@dh.gov.hk)。

A3计划将于何时截止申请?

A3计划现正接受申请。申请机构全年均可递交申请,执行机构将分批处理申请。申请机构须留意每批申请的截止日期,有关资料将于中医药发展基金网站公布。于截止日期后收到的申请表格,将于下一次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请一同处理。

申请机构是否需要于递交申请时同时递交委托顾问或化验服务的报价单?

否。申请机构于递交申请时只需于申请表格内提供所选用的委托顾问或/及化验服务提供者的公司名称,而无需提交报价单。

申请机构可否选择非中成药注册支援计划下登记的服务提供者执行资助项目?

否。中成药注册支援计划的资助项目必须由在本计划下登记的中成药注册顾问服务提供者或/及化验服务提供者执行。有关合资格的服务提供者名单已上载至中医药发展基金网站。

申请机构可否委托中成药注册顾问服务或/及化验服务提供者为项目统筹?

否。项目统筹必须为申请机构的代表或雇员。

申请项目什么时候可以开始进行所需的顾问或化验服务?

申请项目获医务卫生局审批后,执行机构将会以电邮通知项目生效日期,申请机构必须签署电邮附上的资助协议,并于5个工作天内将正本寄至执行机构。所有相关服务须于项目生效日起18个月内进行方可获得资助。

如该中成药成品在资助项目生效日之前已经完成部份顾问或化验服务,该部份的服务费用可否申请中成药注册支援计划?

否。相关服务须于项目生效日起18个月内进行方可获得资助。如该顾问或化验服务于项目生效日前已经完成或进行中,均不可获得资助。

何谓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理事会成员的「联系人士」?

「联系人士」是指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理事会成员(下称:理事会成员)的「相关者」及「相联人士」,定义如下:

(a)     「相关者」,指:

(i)  该理事会成员的亲属或合伙人;或

(ii)  某公司,而该公司与该理事会成员共有一名或多于一名相同的董事;

(b)     「相联人士」,指:

(i)  任何直接或间接管控该理事会成员的人;

(ii)  任何直接或间接受该理事会成员管控的人;或

(iii)  任何受上文(i)或(ii)段中所述人士管控或管控(i)或(ii)段所述人士的人;

(c)      对另一人(「受管控的人」)的「管控」,指某人:

(i)  藉持有该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或与上述人士有关的股份、权益或表决权;

(ii)  凭借由影响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合伙、协议或安排(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可强制执行)所赋予的任何权力;或

(iii)  凭借担任该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董事;

而确保使受管控的人的事务按照行使管控的人的意愿处理;

(d)    「董事」指任何担任董事职位的人(不论其职称为何),包括事实董事或影子董事。就此声明而言,「董事」是指根据《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116章)第9条委任的理事会成员;及

(e)    「亲属」指有关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而在推断亲属关系时,被领养的子女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领养父母的子女,而继子女亦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继父母的子女。

项目管理及须知

如申请项目的顾问或化验服务未能在18个月内完成,已完成的部份是否获发资助?

申请项目原则上应在18 个月内完成。如项目不能够在18 个月内完成,申请机构需提供充分理据,并交由基金咨询委员会作审核,基金咨询委员会/政府会根据项目实施已取得的进度、可量化里程碑的完成度和/或其他认为相关的因素,保留发放或扣减核准资助金额的权利。

如申请机构在项目批准后需要更改,应如何处理?

获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资助协议来执行,任何项目或资助协议的修订、更改或附加,必须事先获取执行机构或政府的书面批准。申请机构必须提供更改原因及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发放款项

申请机构是否需要待项目生效日起18个月后方可申请发放资助款项?

否。申请机构可在项目完成顾问或化验服务后2个月内,向执行机构申请发放资助款项。如项目早于18个月内完成项目亦可提早向执行机构申请发放资助款项。

更多有关中成药注册支援计划 (A3)之查询:
Telephone Logo (852) 2788 5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