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邮地址:enquiry@cmdevfund.hk
电邮标题请注明「申请中成药注册支援计划 /A3计划」
中成药注册支援计划(A3计划)为合资格的中成药制造商或中成药批发商提供资助,以获得中成药正式注册(HKC)申请相关的顾问服务及技术支援,从而提升香港注册中成药产品品质水平、加强品牌形象及促进香港中药产业发展。
本计划现正接受申请。申请机构全年均可递交申请,执行机构将分批处理申请,申请机构须留意每批申请的截止日期,有关资料将于中医药发展基金网站公布。于截止日期后收到的申请表格,将于下一轮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请一同处理。
执行机构将每约三个月进行一次审批,下一轮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
执行机构收齐所有所需文件起计,处理申请时间约为3个月。
若申请获批,获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应在18个月内完成,如项目不能够在18个月内完成,获资助机构须提供充分理据,并得到基金咨询委员会的同意。
A3计划主要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援予有意为中成药作正式注册(HKC)的申请机构,当中包括:
*资助项目所选择之顾问或/及化验服务提供者必须为本计划之「合资格中成药注册顾问服务提供者名单」或/及「合资格化验服务提供者名单」内的服务提供者,有关名单已上载于中医药发展基金网站。
A3计划的审批准则:
在接获申请后,执行机构会根据审批准则进行初步审核,如有需要,会要求申请机构解释项目内容或提交补充资料。执行机构会将初审意见提交基金咨询委员会讨论,并由医务卫生局就批准或拒绝申请作最后决定。
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申请机构须向执行机构提交总结报告以便评估获资助项目。报告内容须包括以下资料:
(a) 中成药注册申请
(b) 项目所投入的资金、顾问服务或实验室服务收据等的证明文件;及
(c) 顾问报告副本(实验室报告除外)。
在符合资助款项发放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机构会一般于2个月以银行过户方式支付款项。执行机构保留停止发放资助款项的权利,并会向该获资助机构作出解释。
*如与资助项目申请有关的中成药注册仍未被接纳,执行机构将确定所有申请服务已完成及定义有关申请机构所提交的中成药注册申请仍未完成的原因及客观证明文件是否合理,然后向委员会提交评审意见及建议,委员会讨论后就批准或拒绝发放资助款项向医务卫生局建议合适的最后决定。
#执行机构会就申请人提供之原因及客观证明文件是否合理向委员会提交评审意见及建议,委员会讨论后就批准或拒绝发放资助款项向医务卫生局建议合适的最后决定。
申请机构必须填妥并签署申请表格,连同全部所需资料及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电邮地址:enquiry@cmdevfund.hk
电邮标题请注明「申请中成药注册支援计划 /A3计划」
地址:香港九龙达之路78号生产力大楼 (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免责声明:
名单内的资料由服务供应者提供,并由执行机构编制,只供一般参考。执行机构虽已尽力确保该等资料准确,但对于该等资料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使用时的准确性或恰当性,并没有作出任何明示或隐含的陈述、申述、保证或担保。对于因或就本名单所载的任何资料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执行机构并不承担责任。执行机构保留权利,可随时运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省略、暂停或编辑本网站所载由执行机构编制的名单,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亦无须事先通知。使用者有责任自行评估本名单所载的一切资料,并宜加以核实,例如参阅服务供应者提供中医药相关的技术支援或顾问服务项目经验,以及在根据该等资料行事之前征询意见。
免责声明:
名单内的资料由服务供应者提供,并由执行机构编制,只供一般参考。执行机构虽已尽力确保该等资料准确,但对于该等资料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使用时的准确性或恰当性,并没有作出任何明示或隐含的陈述、申述、保证或担保。对于因或就本名单所载的任何资料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执行机构并不承担责任。执行机构保留权利,可随时运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省略、暂停或编辑本网站所载由执行机构编制的名单,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亦无须事先通知。使用者有责任自行评估本名单所载的一切资料,并宜加以核实,例如参阅服务供应者提供中医药相关的技术支援或顾问服务项目经验,以及在根据该等资料行事之前征询意见。
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下注册的公司(即持有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或于本港以外合法注册的机构。有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成药注册顾问服务提供者、商会或化验所等组织。服务提供者如进行新登记申请,无论在任何地区(例如:香港、内地及其他国家/地区),都必须符合下列相同的登记要求:
第一类别 「中成药注册顾问服务提供者」:
第二类别「化验服务提供者」:
电邮地址:enquiry@cmdevfund.hk
电邮标题请注明「申请登记成为A3计划服务提供者」
地址:香港九龙达之路78号生产力大楼 (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如申请机构领有根据《中医药条例》(第549 章)所发出的中成药制造商或中成药批发商牌照,均可提出申请。
A3计划为中成药正式注册(HKC)申请机构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援。为推动市场现存的中成药过渡性注册(HKP)产品尽快完成HKC注册程序,基金将优先处理现有HKP产品注册HKC的申请。
否。申请机构只能就同一项中成药产品递交一次申请。
每间合资格申请机构最多可为其所持有的10 个正在申请HKC 注册的中成药产品申请资助,而每项中成药产品可获得合资格名单中顾问及化验服务费用的50%资助,上限为20,000 港元,即每间合资格申请机构最多可获200,000 港元资助。执行机构将优先处理现有HKP产品注册HKC的申请。
否。申请机构只能就同一项中成药产品递交一次申请。
若中成药属拟作中成药注册新申请,申请机构需递交:1. 填妥的申请表格、2. 根据《中医药条例》(第549 章)所发出的中成药制造商或中成药批发商牌照及3. 由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所发出的「中成药注册申请文件的核对表」。
「中成药注册申请文件的核对表」由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发出,申请机构须根据其中成药的注册类别递交相应的资料,例如:1. 中成药注册申请书、2.完整处方、3. 组方原则及方解、4. 制造方法及5. 原料理化性质资料等,并确保所递交的文件资料正确无误,方可获发有关文件。资料的准确性须以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的审核为准。
如对中成药注册申请有任何疑问,可与中医药规管办公室(中成药注册)联络(查询电话:3904 9130/电邮地址:cmro@dh.gov.hk)。
A3计划现正接受申请。申请机构全年均可递交申请,执行机构将分批处理申请。申请机构须留意每批申请的截止日期,有关资料将于中医药发展基金网站公布。于截止日期后收到的申请表格,将于下一次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请一同处理。
否。申请机构于递交申请时只需于申请表格内提供所选用的委托顾问或/及化验服务提供者的公司名称,而无需提交报价单。
否。中成药注册支援计划的资助项目必须由在本计划下登记的中成药注册顾问服务提供者或/及化验服务提供者执行。有关合资格的服务提供者名单已上载至中医药发展基金网站。
否。项目统筹必须为申请机构的代表或雇员。
申请项目获医务卫生局审批后,执行机构将会以电邮通知项目生效日期,申请机构必须签署电邮附上的资助协议,并于5个工作天内将正本寄至执行机构。所有相关服务须于项目生效日起18个月内进行方可获得资助。
否。相关服务须于项目生效日起18个月内进行方可获得资助。如该顾问或化验服务于项目生效日前已经完成或进行中,均不可获得资助。
「联系人士」是指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理事会成员(下称:理事会成员)的「相关者」及「相联人士」,定义如下:
(a) 「相关者」,指:
(i) 该理事会成员的亲属或合伙人;或
(ii) 某公司,而该公司与该理事会成员共有一名或多于一名相同的董事;
(b) 「相联人士」,指:
(i) 任何直接或间接管控该理事会成员的人;
(ii) 任何直接或间接受该理事会成员管控的人;或
(iii) 任何受上文(i)或(ii)段中所述人士管控或管控(i)或(ii)段所述人士的人;
(c) 对另一人(「受管控的人」)的「管控」,指某人:
(i) 藉持有该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或与上述人士有关的股份、权益或表决权;
(ii) 凭借由影响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组织章程大纲或细则、合伙、协议或安排(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可强制执行)所赋予的任何权力;或
(iii) 凭借担任该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董事;
而确保使受管控的人的事务按照行使管控的人的意愿处理;
(d) 「董事」指任何担任董事职位的人(不论其职称为何),包括事实董事或影子董事。就此声明而言,「董事」是指根据《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116章)第9条委任的理事会成员;及
(e) 「亲属」指有关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而在推断亲属关系时,被领养的子女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领养父母的子女,而继子女亦必须当作既是其亲生父母的亦是其继父母的子女。
申请项目原则上应在18 个月内完成。如项目不能够在18 个月内完成,申请机构需提供充分理据,并交由基金咨询委员会作审核,基金咨询委员会/政府会根据项目实施已取得的进度、可量化里程碑的完成度和/或其他认为相关的因素,保留发放或扣减核准资助金额的权利。
获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资助协议来执行,任何项目或资助协议的修订、更改或附加,必须事先获取执行机构或政府的书面批准。申请机构必须提供更改原因及相关证明文件。
否。申请机构可在项目完成顾问或化验服务后2个月内,向执行机构申请发放资助款项。如项目早于18个月内完成项目亦可提早向执行机构申请发放资助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