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构可将申请表格以MS Word 版本方式电邮至enquiry@cmdevfund.hk递交申请,并必须于电邮递交申请后一星期内,把申请表格正本(已签署及盖章)及所需文件副本邮寄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全港校园中医药文化教育、宣传及推广项目」(C2计划) —编订教学资源套(下称「本计划」)旨在加强学生对中医药文化和知识的认识,进一步推广及应用中医药,促进中医药文化的传承;项目要求建立及制作多元化、可灵活及持续运用的中医药教学资源。
「全港校园中医药文化教育、宣传及推广项目」(C2计划)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6日。
在香港注册、成立或设立的非牟利1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相关的专业团体、学会或商会等组织2、本地大学及教育机构3)均可提出申请。已成功申请其他政府资助的项目将不予考虑。
1 不论以何种方式注册、成立或设立,该等机构须为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而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或其会章或组织章程细则需明确规定其董事、股东、雇员或任何人士不会分摊任何红利、利润或资产。申请者须提供相关组织章程细则,以证明该等机构属非牟利性质。
2 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例注册、成立或设立的非牟利社团或组织(如专业团体、工商组织或其他行业支援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社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51章)、《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前《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 章)等。
3 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上学院条例》(香港法例第320章)、《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或其他法例注册、成立或设立的教育机构。
申请资助项目原则上应在24个月内完成。如项目不能够在24个月内完成,申请机构须提供充分理据,并得到委员会的同意。
申请机构须向执行机构递交以下文件,提交申请无须缴付任何费用︰
在接获申请后,执行机构会根据审批准则进行初步审核。执行机构会将初审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并由医务卫生局就批准或拒绝申请作最后决定。
7 「项目帐户」指须在《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注册的持牌银行以其名义开立及保存独立带利息的银行帐户。
申请机构可透过以下方式将申请表格连同相关文件递交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申请机构可将申请表格以MS Word 版本方式电邮至enquiry@cmdevfund.hk递交申请,并必须于电邮递交申请后一星期内,把申请表格正本(已签署及盖章)及所需文件副本邮寄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申请机构可将申请表格正本(已签署及盖章)及所需文件副本邮寄至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地址:香港九龙达之路78号生产力大楼(中医药发展基金执行机构)
信封请注明「 全港校园中医药文化教育、宣传及推广项目( C2计划)」
声明
本网页所载之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歧义,一概以有关计划/项目之「申请资助指引」及「项目要求及安排」文件为准。中医药发展基金咨询委员会及执行机构保留更新及修订本网页之权利而不作另行通知。
在接获申请后,执行机构会根据审批准则进行初步审阅。执行机构会将初步审批意见提交予评审小组及中医药发展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会)讨论,而医务卫生局将就批准或拒绝申请作最后决定。
根据现阶段公布的相关文件,如申请表格及计划书范本,基金原则上期望申请机构以中文填写申请文件。如申请机构认为有需要,亦可附上英文版本的补充资料供评审委员会参考。
目前基金暂无计划延长申请期限。
C2计划的执行时间为2年,期望最快在2024年年底拟定初步评审的结果,并给予获委托机构充裕的时间以制定及开发教学资源套,从而让相关教学资源套能尽早广泛应用于全港校园。
如有需要,基金在考虑各项因素后,将适时厘定申请截止日期。有关C2计划的任何调整,包括申请安排和细节以及申请期限等,均以基金网站的最新公布为准。
委员会将在截止申请日期后进行审批。若有需要,委员会或将邀请申请机构的代表出席评审小组或委员会会议,为申请项目作简要介绍,或解答各委员的提问,申请机构宜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视乎申请数量及质量,基金将尽快就各申请进行讨论及审批,并尽早通知申请机构,现阶段目标于2024年年底公布获委托项目。一般而言,基金执行机构将在委员会完成审议并作出决定后2至4星期内,通知申请机构审批的结果。
原则上,在审批完成后基金将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委托,「获批准」项目将获委托,「不获批准」项目将不获委托。但如委员会认为某申请项目的设计或安排上需要调整,或会以「有条件批准」方式通知申请机构,要求作出相应修改后再正式签署协议。
C计划会按需要公开邀请机构就某个特定主题在指定限期前提交申请。一经完成审批并挑选合适机构执行项目后,一般不会再邀请新一轮申请。
如果机构的项目申请被列为「不获批准」,但仍希望申请基金资助,可考虑调整原有计划的内容,在符合「行业支援计划」要求的情况下提交申请。不过需要注意,新申请「行业支援计划」的项目不应以开发中医药教育资源套作为计划的目标/主题。
根据「C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第3.6.1条,获委托机构须于签订正式协议后开展获委托项目,于正式协议签订前开展的项目内容将不获承认。
获委托机构在项目展开「试行」前,须提交教学资源套(包括但不限于学习材料、教师手册、使用指南及相关活动计划)的最终草拟本予基金审核。一般而言,基金在收妥有关文件后,可于1至2个月内将审核结果通知获委托机构,申请机构应在提交计划时作出充分考虑。
每宗申请只可涵盖1个「目标对象群组」。如申请机构同时就不同「目标对象群组」提交申请表格,评审委员会将评估其同时执行多于一个获委托项目的能力;因此,申请机构须说明其同时执行多于一个获委托项目的可行性。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数量和质量作整体考虑,原则上不排除就某一「目标对象群组」批出多于一个申请项目,但评审委员会亦会考虑C2计划在建立及制作统一及完整的教学资源套的目的。
「 试行」 的目标在于验证教学资源套的使用及适用性,测试执行的方式及效果,同时收集意见并予以修正改善。「试行」应有具代表性的教学资源套样本,并须考虑不同地区、宗教背景及成绩次第的学校,尽量纳入不同类型的学校。申请机构须厘订「 试行」 学校遴选的原则,使「 试行」覆盖范围更广泛。获委托机构须在不少于10间学校进行「试行」, 基本目标为触及每间参与「试行」学校之两成学生,而「试行」阶段总触及学生总人数不少于3 000人。有见及此,申请机构应按教学资源套的设计及执行方式,自行订定合适的「试行」时间表。
「试行」的模式亦为评审委员会考虑因素之一。「C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第2.4.1条审批准则提到,「试行」学校总数、涵盖地区/组别, 及「试行」阶段触及学生总人数是否符合本计划的要求 。如「试行」的规模较大,预计有助进一步确立「试行」的成效及可信度。
获委托机构须就整个教学资源套进行「试行」,从而检视其广泛性及全面性。因此申请机构应考虑「试行」的规模,亦可能有需要与参与「试行」的学校协商以制定可行及合适的「试行」时间表。
原则上申请机构在设计教学资源套时应包含所有学习范畴,申请机构亦可提出额外的学习范畴。申请机构应充分考虑学习范畴中的元素,就其「目标对象群组」不同年龄层的发展需要及学习特点作调整,并检视「目标对象群组」现有与中医药有关的课程内容(例如中国语文、中国历史科、常识科、科学科和人文科等),设计可用于教学/课堂/课外增润活动的教学资源。设计教学资源套的目的是建立多元丰富的教学资源及素材库以配合不同层面的应用,如申请机构只就单一学习主题作申请,或未能符合项目的本质。
根据「C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附件一之项目要求,获委托机构须自行设立「项目策划委员会」, 并由有相关经验和资历人士组成, 成员需包括教育界(必须包括「目标对象群组」的相关持份者)、中医界、中药界,以及具备相关公众教育及推广经验的人士。「项目策划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及香港居民身分并无特定限制。申请机构需于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成员的履历资料,评审委员会将充分考虑「项目策划委员会」的整体能力及经验。
「项目策划委员会」的组成需涵盖不同领域的人士,而非只包含其中一个界别。评审委员会将充分考虑「项目策划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范畴、相关经验和能力,以作审批。
没有特定要求。合作机构亦可以派代表加入委员会。
根据「C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第1.3.1条,项目统筹人及申请机构的委员会委员不能收取项目费用。
根据「C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第2.4.2条,「合作机构」 可为「商业机构」 或「非牟利机构」等。申请机构须说明加入合作机构的原因,合作机构如收取项目费用,须按照「C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的2.4.2条进行有关程序。
基金原则上接纳申请机构加入本地、内地或其他地区合法注册、成立或设立的机构成为合作机构。如有需要, 执行机构会要求申请机构提供有关「合作机构」的证明或其他资料 ,以供评审委员会考虑。
如「合作机构」在申请项目中将收取任何费用,申请机构须在递交申请前,根据本「C2计划申请资助指引」第3.7条进行有关采购程序并将报价/标书等一并提交,以及在申请表格表明属意的「合作机构」名称(如属意的「合作机构」并不是投标中价格最低的,申请机构须说明原因)。若申请机构在提交申请时已知采购程序与规定有差异,必须提供充分理据及在申请阶段取得执行机构的事先批准。
获委托项目完结前,获委托机构待有关教学资源套获基金确认后,才正式制作并分发予「目标对象群组」。
获委托项目完结后,视乎该教学资源套的内容是否需要持续更新、运作及维护等,获委托机构应确保有关教学资源套能持续及广泛应用于全港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