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郵標題請註明「申請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資助計劃/A4計劃 」
不論是「獨資經營的個人公司」、「合夥公司」及「法人團體(即有限公司)」均可遞交申請。
於香港註冊、成立或設立並營運中藥材批發、中藥材零售或中成藥製造業務的非牟利機構均可遞交申請。
就計算「關連處所」的基本原則,屬業務/法團的申請機構,執行機構會參考商業登記證資料(即商業登記號碼首8位數字);屬非牟利機構的申請機構,執行機構則會以該機構之認證方式計算。執行機構亦會一併參考其他有用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擁有相近商業登記或機構註冊/成立/設立的資料(例如倉庫地址、業務的營業地址、聯絡電話、股東/董事、組織章程細則等),會被視為同一申請機構的關連處所,即該些關連處所所獲的累計資助金額會被合併計算及不能超過累計獲資助上限。
可以,不論遞交申請次數,同一業務/法團或非牟利機構於本計劃下最多可就其屬下共10個倉庫地址(「關連處所」)獲得資助。
否。即使申請機構同時從事多於一個範疇的合資格業務(即中藥材批發、中藥材零售及/或中成藥製造業務)並擁有多於10個倉庫,惟同一申請機構於本計劃下最多只可就其屬下共10個倉庫地址(「關連處所」)獲得資助。
可以。合資格申請A4計劃的申請機構須確保擬添置的設備及改善項目屬於A4計劃「合資格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項目名單」內,並該些設備及改善項目須安裝/設置/存放/使用於其倉庫(即指列載於該中藥材零售商牌照上的地址)內。
不可以。申請機構必須就每一個倉庫獨立填寫一份申請表格。
可以。每次申請可包含多於一項設備或改善項目。申請機構遞交申請的次數及項目數量不限。
每間申請機構於本計劃下最多可就其屬下共10個關連處所獲得資助,而每個關連處所在本計劃下最多可獲共 10萬港元的資助總金額。
申請機構可以遞交多於一次申請,惟累積可獲的總資助金額上限維持不變。申請機構須待第一次款項發放完成後再次遞交申請。
否。申請機構於遞交申請時,只須提交一份就擬申請的設備或改善項目的參考報價即可。申請機構可提供該照片、網上截圖或宣傳單張作為參考報價。該參考報價必須清晰顯示該設備的型號及金額。請恕不能接受以手寫方式提供的參考報價。直至有關申請獲批並由協定雙方簽署資助協議後,獲資助機構始須按照「申請資助指引」第3.5條 ─ 採購或租賃程序的要求進行採購。
否。於資助協議的訂明協定期限內購買的設備或改善項目方可獲得資助。
由執行機構收齊所有所需的文件起計,處理申請時間約為3個月。有關時間僅供參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及計劃整體收到申請數目的情況,所需時間或有所不同。
「聯繫人士」是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理事會成員(下稱:理事會成員)的「相關者」及「相聯人士」,定義如下:
(a) 「相關者」,指:
(i) 該理事會成員的親屬或合夥人;或
(ii) 某公司,而該公司與該理事會成員共有一名或多於一名相同的董事;
(b) 「相聯人士」,指:
(i) 任何直接或間接管控該理事會成員的人;
(ii) 任何直接或間接受該理事會成員管控的人;或
(iii) 任何受上文(i)或(ii)段中所述人士管控或管控(i)或(ii)段所述人士的人;
(c) 對另一人(「受管控的人」)的「管控」,指某人:
(i) 藉持有該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或與上述人士有關的股份、權益或表決權;
(ii) 憑藉由影響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組織章程大綱或細則、合夥、協議或安排(不論在法律上是否可強制執行)所賦予的任何權力;或
(iii) 憑藉擔任該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董事;
而確保使受管控的人的事務按照行使管控的人的意願處理;
(d) 「董事」指任何擔任董事職位的人(不論其職稱為何),包括事實董事或影子董事。就此聲明而言,「董事」是指根據《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香港法例第1116章)第9條委任的理事會成員;及
(e) 「親屬」指有關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而在推斷親屬關係時,被領養的子女必須當作既是其親生父母的亦是其領養父母的子女,而繼子女亦必須當作既是其親生父母的亦是其繼父母的子女。
否。申請機構必須申請添置屬於「合資格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項目名單」內的設備或改善項目。執行機構按個別清單內的設備或改善項目,提供可獲接受資助的項目參考例子以供申請機構參考。
若所購置的設備或改善項目屬「中藥材貯存相關設備」(A4-A)並符合「能提升處理、貯存和運送中藥材時的安全性/品質」之資助原則,有關合資格項目最高可獲資助金額為實際費用的80%資助,而其他的合資格項目的最高可獲資助金額為實際費用的一半資助(即50%)。
可以。申請機構須確保該非本地供應商可提供書面報價。書面報價須載有:1.產品名稱及型號、2.產品數量、3.產品價錢、4.供應商名稱、5.供應商聯絡方法(如電話或電郵)、6. 報價單發出日期。
於報價過程衍生及所招致的費用,須由申請機構自行負責。
在有關申請獲批並由協定雙方簽署資助協議後,獲資助機構須按照「申請資助指引」第3.5條 ─ 採購或租賃程序的要求進行採購。每宗採購或租賃與項目有關或作項目用途的機器設備、貨物或服務時,而總值超過5 千港元,獲資助機構須邀請供應商/服務提供者/顧問/承辦商或出租商遞交書面報價,並必須接納報價最低的合資格者,詳細要求請參考「申請資助指引」。
書面報價須載有:1.產品名稱及型號、2.產品數量、3.產品價錢、4.供應商名稱、5.供應商聯絡方法(如電話或電郵)、6. 報價單發出日期。
獲資助機構必須遵守「申請資助指引」內第3.5條 ─ 採購或租賃程序進行有關工作。
如未能在市場上找到兩個報價,獲資助機構必須提供充分理據。
獲資助機構必須遵守「申請資助指引」內第3.5條 ─ 採購或租賃程序進行有關工作。
如未能購買資助協議內所列的設備或改善項目的型號,獲資助機構可以更換相似型號的設備或改善項目,惟該設備或改善項目必須符合獲資助項目申請表格上的申請目的。獲資助機構必須在發放款項申請表格填寫已符合申請目的的理據。
由於處理申請及簽署合約程序需時,建議申請機構在索取報價時預留足夠的時間及彈性。如有個別特殊情況,執行機構會考慮先處理牽涉工程的項目申請(請於遞交申請表格時註明情況),以期盡可能便利業界。
獲資助機構須填寫發放款項申請表格後,將表格連同相關文件遞交至執行機構。
不可以。獲資助機構必須就每一個獲資助處所獨立填寫一份資助款項發放申請表格。
否。資助款額將發放予與獲資助機構名稱相同的銀行戶口。所有關連處所在本計劃下的資助款額皆發放予獲資助機構名稱相同的銀行戶口。如獲資助機構沒有公司銀行戶口,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執行機構審批。
執行機構將獲准隨時在合理通知的情況下進行核查及/或驗證,以確認該項目是按照計劃執行。
核查期由項目完成日起計一年,獲資助機構須保留獲資助的設備或改善項目的完整紀錄(包括但不限於購買的收據、設備或儀器以及其所附帶的設備或儀器維修或損壞等情況之紀錄及有關證明)至核查期完結。如核查期間發現獲資助機構未能履行協議書有關使用獲資助的設備或改善項目至少一年的承諾,執行機構、委員會或政府將保留追討已發放資助款項的權利。
獲資助機構須在資助協議訂明的協定期限內及項目完結後或資助協議終止後就獲資助項目保存所有支出相關的紀錄(包括但不限於帳簿、採購報價、發票、收據及其他相關文件正本及/或電子記錄)最少七年,以供執行機構/基金諮詢委員會/政府或其授權代表提出要求時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