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資助計劃 - 中醫藥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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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資助計劃 (A4)

A4 Highres3

計劃簡介

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資助計劃(A4計劃)為合資格的中藥材批發商、中藥材零售商及中成藥製造商提供財政支援安裝或添置相關設備或改善項目,以提升獲資助機構在處理、貯存和運送中藥材時的安全性、品質和效率,為市民提供更優質的中醫藥服務。

申請詳情

申請資格


本計劃的資助對象1為經營合資格中藥材批發、中藥材零售或中成藥製造的業務/法團非牟利機構2

  1. 領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549章)所發出的有效中藥材批發商、中藥材零售商及/或中成藥製造商牌照的持有人,並同時—
  2. 領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商業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的有效商業登記證的業務/法團(不限經營模式);或
  3. 於香港註冊、成立或設立的非牟利機構
  4. 申請機構可一次/分批為屬下的合資格業務(即中藥材批發、中藥材零售及/或中成藥製造)的倉庫地址(即牌照上列載的「公司地址」或「製造廠地址」)遞交申請。不論業務擁有數目或申請遞交次數,同一申請機構於本計劃下最多可就其屬下共10個倉庫地址3(下稱「關連處所」)獲得資助。就計算10個關連處所的基本原則,同一業務/法團屬下以商業登記證號碼首8位數字相同為準,非牟利機構則以申請機構認證方式計算。
  5. 如申請成功獲批,資助款額將發放予與獲資助機構名稱相同的銀行戶口。所有關連處所在本計劃下的資助款額皆發放予獲資助機構的銀行戶口。

1委員會會視乎情況調整資助對象及資助範圍。

2不論以何種方式註冊、成立或設立,該等機構須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而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或其會章或組織章程細則需明確規定其董事、股東、僱員或任何人士不會分攤任何紅利、利潤或資產。申請機構須提供相關組織章程細則,以證明該等機構屬非牟利性質。

3原則上每個倉庫地址在本計劃下只能用於一個申請。一般情況下,如執行機構就同一地址收到重複申請,將只接受就該地址遞交的首次合資格申請。不排除同一地址下可多於一個屬不同業務/法團/非牟利機構擁有的倉庫,執行機構將按需要請申請機構補充證明文件。

申請截止日期

 

本計劃全年接受申請,執行機構將分批審閱,申請機構須留意每批申請的截止日期,有關資料會於基金網頁公布。於截止日期後收到的申請表格,將與下一次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請一併處理。由執行機構收齊所有所需的文件起計,處理申請時間約為3個月。

下一輪的截止日期為2024年12月31日。

執行機構在收齊申請機構遞交所需文件後會進行審核,在項目獲批後2星期內將通知申請機構審批的結果。如申請被拒絕,將提供理由。

項目範圍

 

申請機構必須申請添置屬於「合資格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項目名單」內的設備或改善項目。

 

「合資格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項目名單」註1
A4-A「中藥材貯存相關設備」註2
A4-A-01

倉庫檢測和調節溫度及濕度的設施

如環境監測控制管理系統、空調機、溫濕度計、抽濕機、警報系統等。

A4-A-02

倉庫通風和避免陽光直射的設施

A4-A-03

倉庫防蟲、防鼠、防潮、防霉和防火等設施

如擋鼠板、捕鼠器、滅蠅器等。

A4-A-04

冷藏設施及設備

A4-A-05

防止混亂和交叉污染的設施及設備

A4-A-06

藥斗或其他藥材貯存設備

A4-A-07

按香港特別行政區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549章)下指明的「可供附表1藥材獨立存放的設施」

此項適用於經營附表1藥材業務的中藥材批發商或中藥材零售商,或使用附表1藥材作為中成藥生產原料的中成藥製造商。

A4-B 其他設備
A4-B-01

倉庫照明設施

A4-B-02

保持處所衞生的工具及設備

就空氣淨化設備而言,申請機構需在申請時提供相關產品說明資料,當中需提及有關型號的空氣淨化技術規格及/或效能。

A4-B-03

運貨工具及設備

如手推車、唧車等。

A4-B-04

為防止因藥材/飲片的交付和運輸所涉及的一般風險而引致的滲漏和污染的設備

A4-B-05

鑒別藥材/飲片真偽、優劣或進行日常品質檢查的工具及設備

A4-B-06

物流管理系統

如無線射頻辨識技術、條碼掃描器及條碼、標籤管理系統及標籤打印機等相關硬件。

為配合相關系統的使用,申請機構可在計劃下申請資助以購置電腦硬件(如桌上、手提或平板電腦)和相關軟件(如作業系統、防毒軟件)。

A4-B-07

藥材的交易紀錄系統(包括購買及銷售)

為配合相關系統的使用,申請機構可在計劃下申請資助以購置電腦硬件(如桌上、手提或平板電腦)和相關軟件(如作業系統、防毒軟件)。

A4-B-08

配發藥材的紀錄系統

此項目只限可進行配發業務的中藥材零售商申請。

為配合相關系統的使用,申請機構可在計劃下申請資助以購置電腦硬件(如桌上、手提或平板電腦)和相關軟件(如作業系統、防毒軟件)。

A4-B-09

炮製藥材的設施及設備

A4-B-10

調配藥材的工具及設備

此項目只限中藥材零售商申請。

如計量器具、搗碎藥材飲片的器具等。

A4-B-11

煎藥的設施及設備

此項目只限可進行配發業務的中藥材零售商申請。

註1  一般而言,消耗品申請不會獲得資助。清單內的設備或項目可因應情況作出更新,並於基金網頁上公布。

註2 若所購置的設備或改善項目屬「中藥材貯存相關設備」(A4-A)及符合「能提升處理、貯存和運送中藥材時的安全性/品質」之資助原則(即下文「審批準則」(e)(i)項),有關合資格項目最高可獲實際費用的80%。

資助金額

 

每間合資格的獲資助機構就每個關連處所在本計劃下最多可獲共 10萬港元的資助總金額,而每間申請機構於本計劃下最多可就其屬下共10個關連處所獲得資助。

若所購置的設備或改善項目屬「中藥材貯存相關設備」(A4-A)並符合「能提升處理、貯存和運送中藥材時的安全性/品質」(即下文「審批準則」(e)(i)項)之資助原則,有關合資格項目最高可獲資助金額為實際費用的80%資助,而其他的合資格項目的最高可獲資助金額為實際費用的一半資助(即50%)。

請注意:只有在資助協議的訂明協定期限內與獲資助項目直接有關的開支,才可獲得資助。

申請流程

註1︰申請機構可提供照片、網上截圖或宣傳單張等作為參考報價(參考報價必須清晰顯示擬申請的設備的型號及所需金額)。

註2︰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及項目整體收到申請數目的情況,所需時間或有所不同。

審批準則

  1. 申請機構的資格;
  2. 擬安裝/設置/存放/使用獲資助設備或改善項目的倉庫地址是否有列載在申請機構的中藥材批發商、中藥材零售商或中成藥製造商的有效牌照中「公司地址」或「製造廠地址」一欄。如有關之倉庫地址尚未列載在其牌照中,申請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於遞交申請時提供相關倉庫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由申請機構簽訂的有效倉庫租約/買賣合約,或為有關倉庫申請的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等)予執行機構進行審核;
    2. 申請機構之倉庫地址為非住用處所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例;及
    3. 於申請資助款項發放時提供該倉庫地址已列載在其中藥材批發商、中藥材零售商或中成藥製造商的有效牌照中的證明,否則將不獲發放資助款項;
  3. 申請的項目是否屬於「合資格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項目名單」內的設備或改善項目;
  4. 首次申請本計劃的申請機構會作優先考慮;
  5. 申請資助的設備或改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最少一項原則︰
    1. 能提升處理、貯存和運送中藥材時的安全性/品質(如所購置的項目屬「中藥材貯存相關設備」(A4-A)並符合此資助原則將獲優先處理);或
    2. 能提升處理、貯存和運送中藥材時的效率;或
    3. 能為市民提供更優質的中醫藥服務。
  6. 申請機構須承諾在獲資助項目完成後繼續營運有關中藥材批發、中藥材零售或中成藥製造有關業務並使用該獲資助的設備或項目至少一年。

申請指引及表格

申請機構必須填妥並簽署申請表格,連同全部所需資料及證明文件一併提交。

申請資助指引
申請表格
申請表格 [參考樣本]
資助款項發放申請表格
透過電郵方式提交
透過電郵方式提交

enquiry@cmdevfund.hk

電郵標題請註明「申請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資助計劃/A4計劃 」

透過郵寄方式提交
透過郵寄方式提交

地址:香港九龍達之路78號生產力大樓 (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更多有關改善倉庫管理、物流和服務資助計劃 (A4)之查詢:
Telephone Logo (852) 2788 5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