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郵地址:enquiry@cmdevfund.hk
電郵標題請註明「申請中成藥註冊支援計劃 /A3計劃」
中成藥註冊支援計劃(A3計劃)為合資格的中成藥製造商或中成藥批發商提供資助,以獲得中成藥正式註冊(HKC)申請相關的顧問服務及技術支援,從而提升香港註冊中成藥產品品質水平、加強品牌形象及促進香港中藥產業發展。
本計劃現正接受申請。申請機構全年均可遞交申請,執行機構將分批處理申請,申請機構須留意每批申請的截止日期,有關資料將於中醫藥發展基金網站公佈。於截止日期後收到的申請表格,將於下一輪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請一同處理。
執行機構將每約3個月進行一次審批,下一輪的截止日期為2024年11月30日。
執行機構收齊所有所需文件起計,處理申請時間約為3個月。
若申請獲批,獲資助的項目原則上應在18個月內完成,如項目不能夠在18個月內完成,獲資助機構須提供充分理據,並得到基金諮詢委員會的同意。
A3計劃主要提供財政和技術支援予有意為中成藥作正式註冊(HKC)的申請機構,當中包括:
*資助項目所選擇之顧問或/及化驗服務提供者必須為本計劃之「合資格中成藥註冊顧問服務提供者名單」或/及「合資格化驗服務提供者名單」內的服務提供者,有關名單已上載於中醫藥發展基金網站。
A3計劃的審批準則:
在接獲申請後,執行機構會根據審批準則進行初步審核,如有需要,會要求申請機構解釋項目內容或提交補充資料。執行機構會將初審意見提交基金諮詢委員會討論,並由醫務衞生局就批准或拒絕申請作最後決定。
在項目完成後2個月內,申請機構須向執行機構提交總結報告以便評估獲資助項目。報告內容須包括以下資料:
(a) 中成藥註冊申請
(b) 項目所投入的資金、顧問服務或實驗室服務收據等的證明文件;及
(c) 顧問報告副本(實驗室報告除外)。
在符合資助款項發放的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機構會一般於2個月以銀行過戶方式支付款項。執行機構保留停止發放資助款項的權利,並會向該獲資助機構作出解釋。
*如與資助項目申請有關的中成藥註冊仍未被接納,執行機構將確定所有申請服務已完成及定義有關申請機構所提交的中成藥註冊申請仍未完成的原因及客觀證明文件是否合理,然後向委員會提交評審意見及建議,委員會討論後就批准或拒絕發放資助款項向醫務衞生局建議合適的最後決定。
#執行機構會就申請人提供之原因及客觀證明文件是否合理向委員會提交評審意見及建議,委員會討論後就批准或拒絕發放資助款項向醫務衞生局建議合適的最後決定。
申請機構必須填妥並簽署申請表格,連同全部所需資料及證明文件一併提交。
電郵地址:enquiry@cmdevfund.hk
電郵標題請註明「申請中成藥註冊支援計劃 /A3計劃」
地址:香港九龍達之路78號生產力大樓 (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免責聲明:
名單內的資料由服務供應者提供,並由執行機構編製,只供一般參考。執行機構雖已盡力確保該等資料準確,但對於該等資料在任何特定情況下使用時的準確性或恰當性,並沒有作出任何明示或隱含的陳述、申述、保證或擔保。對於因或就本名單所載的任何資料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執行機構並不承擔責任。執行機構保留權利,可隨時運用其絕對酌情決定權,省略、暫停或編輯本網站所載由執行機構編製的名單,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亦無須事先通知。使用者有責任自行評估本名單所載的一切資料,並宜加以核實,例如參閱服務供應者提供中醫藥相關的技術支援或顧問服務項目經驗,以及在根據該等資料行事之前徵詢意見。
免責聲明:
名單內的資料由服務供應者提供,並由執行機構編製,只供一般參考。執行機構雖已盡力確保該等資料準確,但對於該等資料在任何特定情況下使用時的準確性或恰當性,並沒有作出任何明示或隱含的陳述、申述、保證或擔保。對於因或就本名單所載的任何資料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執行機構並不承擔責任。執行機構保留權利,可隨時運用其絕對酌情決定權,省略、暫停或編輯本網站所載由執行機構編製的名單,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亦無須事先通知。使用者有責任自行評估本名單所載的一切資料,並宜加以核實,例如參閱服務供應者提供中醫藥相關的技術支援或顧問服務項目經驗,以及在根據該等資料行事之前徵詢意見。
須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下註冊的公司(即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或於本港以外合法註冊的機構。有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成藥註冊顧問服務提供者、商會或化驗所等組織。服務提供者如進行新登記申請,無論在任何地區(例如:香港、內地及其他國家/地區),都必須符合下列相同的登記要求:
第一類別 「中成藥註冊顧問服務提供者」:
第二類別「化驗服務提供者」:
電郵地址:enquiry@cmdevfund.hk
電郵標題請註明「申請登記成為A3計劃服務提供者」
地址:香港九龍達之路78號生產力大樓 (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如申請機構領有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 章)所發出的中成藥製造商或中成藥批發商牌照,均可提出申請。
A3計劃為中成藥正式註冊(HKC)申請機構提供財政和技術支援。為推動市場現存的中成藥過渡性註冊(HKP)產品儘快完成HKC註冊程序,基金將優先處理現有HKP產品註冊HKC的申請。
否。申請機構只能就同一項中成藥產品遞交一次申請。
每間合資格申請機構最多可為其所持有的10 個正在申請HKC 註冊的中成藥產品申請資助,而每項中成藥產品可獲得合資格名單中顧問及化驗服務費用的50%資助,上限為20,000 港元,即每間合資格申請機構最多可獲200,000 港元資助。執行機構將優先處理現有HKP產品註冊HKC的申請。
否。申請機構只能就同一項中成藥產品遞交一次申請。
若中成藥屬擬作中成藥註冊新申請,申請機構需遞交:1. 填妥的申請表格、2.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 章)所發出的中成藥製造商或中成藥批發商牌照 及3. 由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所發出的「中成藥註冊申請文件的核對表」。
「中成藥註冊申請文件的核對表」由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發出,申請機構須根據其中成藥的註冊類別遞交相應的資料,例如:1. 中成藥註冊申請書、2. 完整處方、3. 組方原則及方解、4. 製造方法 及 5. 原料理化性質資料等,並確保所遞交的文件資料正確無誤,方可獲發有關文件。資料的準確性須以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的審核為準。
如對中成藥註冊申請有任何疑問,可與中醫藥規管辦公室(中成藥註冊)聯絡 (查詢電話:3904 9130/電郵地址:cmro@dh.gov.hk)。
A3計劃現正接受申請。申請機構全年均可遞交申請,執行機構將分批處理申請。申請機構須留意每批申請的截止日期,有關資料將於中醫藥發展基金網站公佈。於截止日期後收到的申請表格,將於下一次截止日期前所收到的申請一同處理。
否。申請機構於遞交申請時只需於申請表格內提供所選用的委託顧問或/及化驗服務提供者的公司名稱,而無需提交報價單。
否。中成藥註冊支援計劃的資助項目必須由在本計劃下登記的中成藥註冊顧問服務提供者或/及化驗服務提供者執行。有關合資格的服務提供者名單已上載至中醫藥發展基金網站。
否。項目統籌必須為申請機構的代表或僱員。
申請項目獲醫務衞生局審批後,執行機構將會以電郵通知項目生效日期,申請機構必須簽署電郵附上的資助協議,並於5個工作天內將正本寄至執行機構。所有相關服務須於項目生效日起18個月內進行方可獲得資助。
否。相關服務須於項目生效日起18個月內進行方可獲得資助。如該顧問或化驗服務於項目生效日前已經完成或進行中,均不可獲得資助。
「聯繫人士」是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理事會成員(下稱:理事會成員)的「相關者」及「相聯人士」,定義如下:
(a) 「相關者」,指:
(i) 該理事會成員的親屬或合夥人;或
(ii) 某公司,而該公司與該理事會成員共有一名或多於一名相同的董事;
(b) 「相聯人士」,指:
(i) 任何直接或間接管控該理事會成員的人;
(ii) 任何直接或間接受該理事會成員管控的人;或
(iii) 任何受上文(i)或(ii)段中所述人士管控或管控(i)或(ii)段所述人士的人;
(c) 對另一人(「受管控的人」)的「管控」,指某人:
(i) 藉持有該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或與上述人士有關的股份、權益或表決權;
(ii) 憑藉由影響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組織章程大綱或細則、合夥、協議或安排(不論在法律上是否可強制執行)所賦予的任何權力;或
(iii) 憑藉擔任該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董事;
而確保使受管控的人的事務按照行使管控的人的意願處理;
(d) 「董事」指任何擔任董事職位的人(不論其職稱為何),包括事實董事或影子董事。就此聲明而言,「董事」是指根據《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香港法例第1116章)第9條委任的理事會成員;及
(e) 「親屬」指有關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而在推斷親屬關係時,被領養的子女必須當作既是其親生父母的亦是其領養父母的子女,而繼子女亦必須當作既是其親生父母的亦是其繼父母的子女。
申請項目原則上應在18 個月內完成。如項目不能夠在18 個月內完成,申請機構需提供充分理據,並交由基金諮詢委員會作審核,基金諮詢委員會/政府會根據項目實施已取得的進度、可量化里程碑的完成度和/或其他認為相關的因素,保留發放或扣減核准資助金額的權利。
獲批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資助協議來執行,任何項目或資助協議的修訂、更改或附加,必須事先獲取執行機構或政府的書面批准。申請機構必須提供更改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
否。申請機構可在項目完成顧問或化驗服務後2個月內,向執行機構申請發放資助款項。如項目早於18個月內完成項目亦可提早向執行機構申請發放資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