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quiry@cmdevfund.hk
電郵標題請註明: 「申請改善中醫診所設施資助計劃/A1-4計劃」
可以。在2023年7月3日起,考慮到中醫診所的常見運作模式,本計劃的受惠對象擴展至同時領有合資格中藥材零售及/或批發商牌照,及/或同時提供其他醫護/醫療專業服務的中醫執業處所。有關詳情請參考「申請資助指引」第1.4段 – 申請資格。
否。本計劃的申請資格為個人開設的中醫診所。
可以。一次申請可包含多於一個軟件或硬件改善項目。
申請機構可以提交多於一次申請,惟同一申請機構的總資助額上限維持為$25,000港元。
申請人可以提交多於一次申請,惟同一申請人的總資助額上限維持為$25,000港元。
否。申請機構遞交申請時,只須提交一份該設施的參考報價。申請機構可提供該照片、網上截圖或宣傳單張作為參考報價。參考報價必須清晰顯示該設備的型號及金額。申請機構自行手寫金額則不能視作參考報價。然而,在申請項目獲執行機構審批並由協定雙方簽署資助協議後,申請機構須按照「申請資助指引」第3.5條的要求進行採購。
否。申請機構須於協定期限內購買該設施方可獲得資助。如該設施非於協定期限內購買,均不可獲得資助。
就申請所需文件齊備的申請,執行機構約需三個月時間處理申請。有關時間僅供參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及項目整體收到申請數目的情況,所需時間或有所不同。
「聯繫人士」是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理事會成員(下稱:理事會成員)的「相關者」及「相聯人士」,定義如下:
(a) 「相關者」,指:
(i) 該理事會成員的親屬或合夥人;或
(ii) 某公司,而該公司與該理事會成員共有一名或多於一名相同的董事;
(b) 「相聯人士」,指:
(i) 任何直接或間接管控該理事會成員的人;
(ii) 任何直接或間接受該理事會成員管控的人;或
(iii) 任何受上文(i)或(ii)段中所述人士管控或管控(i)或(ii)段所述人士的人;
(c) 對另一人(「受管控的人」)的「管控」,指某人:
(i) 藉持有該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或與上述人士有關的股份、權益或表決權;
(ii) 憑藉由影響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章程、組織章程大綱或細則、合夥、協議或安排(不論在法律上是否可強制執行)所賦予的任何權力;或
(iii) 憑藉擔任該受管控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董事;
而確保使受管控的人的事務按照行使管控的人的意願處理;
(d) 「董事」指任何擔任董事職位的人(不論其職稱為何),包括事實董事或影子董事。就此聲明而言,「董事」是指根據《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香港法例第1116章)第9條委任的理事會成員;及
(e) 「親屬」指有關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而在推斷親屬關係時,被領養的子女必須當作既是其親生父母的亦是其領養父母的子女,而繼子女亦必須當作既是其親生父母的亦是其繼父母的子女。
否。申請機構必須申請添置本計劃「合資格診所設施項目名單」內的項目類別。參考例子如下:
「合資格診所設施項目名單」 |
參考例子 |
||
A1-01 |
電腦硬件和相關軟件,如同意安裝由政府提供的「醫承通」將獲優先考慮 |
|
|
A1-02 |
煎藥設備 |
|
|
A1-03 |
製劑設備 |
|
|
A1-04 |
電針機 |
|
|
A1-05 |
頻譜治療儀(神燈) |
|
|
A1-06 |
中藥貯存及相關設備 |
|
|
A1-07 |
藥粉包裝機 |
|
|
A1-08 |
診療床及醫用設備 |
|
|
A1-09 |
治療用具清潔及消毒設備 |
|
|
A1-10 |
診所清潔、消毒、通風或改善空氣質素相關設備 |
|
|
A1-11 |
診所感染防控相關設備 |
|
|
A1-12 |
艾灸相關的項目 |
|
|
A1-13 |
拔罐相關的項目 |
|
|
A1-14 |
中藥配劑相關設備 |
|
|
A1-15 |
骨傷/跌打治療相關設備 |
|
|
A1-16 |
臨床診斷相關設備 |
|
|
一般而言,消耗品申請不會獲得資助。
否。但同意安裝「醫承通」將獲優先考慮。
會。如申請機構同意安裝由政府提供的「醫承通」,於申請發放款項時未能提交特許協議,將不獲發放資助款項。
可以。申請機構須確保該非本地供應商可提供書面報價。書面報價須載有:1.產品名稱、2.產品數量、3.產品價錢、4.供應商名稱、5.供應商聯絡方法(如電話或電郵)、6.發出日期。
申請項目獲執行機構審批並由協定雙方簽署資助協議後可以開始進行採購程序。獲資助中醫診所須於申請獲批後,根據簽妥的資助協議上的協定期限內進行採購程序。獲資助中醫診所須至少收到兩份以上的書面報價,並必須接納報價最低的合資格者。有關詳情請參閱「申請資助指引」內第3.5條–採購程序。
書面報價須載有:1.產品名稱、2.產品數量、3.產品價錢、4.供應商名稱、5.供應商聯絡方法(如電話或電郵)、6.發出日期。
獲資助中醫診所須於申請獲批後,根據簽妥的資助協議上的協定期限內進行採購程序。申請人應至少收到兩份以上的書面報價,並必須接納報價最低的合資格者。有關詳情請參閱「申請資助指引」內第3.5條–採購程序。
申請機構必須遵守「申請資助指引」內第3.5條–採購程序進行有關工作。
如未能在市場上找到兩個報價,獲資助中醫診所必須在發放款項申請表格提供充份理據。
申請機構必須遵守「申請資助指引」內第3.5條–採購程序進行有關工作。
如在申請獲批後,未能購買資助協議內所列的申請診所設施的型號,獲資助中醫診所可以更換相似型號的設施,惟該診所設施必須符合已提交的申請表格上的申請目的。獲資助中醫診所必須在發放款項申請表格填寫已符合提交申請目的的理據。
獲批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資助協議來執行,任何項目或資助協議的修訂、更改或附加,包括但不限於項目推行時間、項目範圍、財政預算的更改或更替獲資助診所的代表等,必須事先獲取執行機構或政府的書面批准。獲資助診所必須提供更改的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
獲資助中醫診所須填寫發放款項申請表格後,將申請表格連同相關文件提交至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如為個人開設的中醫診所,獲資助中醫診所須提供與商業登記證相同名稱的銀行戶口。
執行機構將獲准隨時在合理通知的情況下進行核查及/或驗證,以確認該獲批項目是按照計劃執行。
核查期由項目完成日起計一年,獲資助中醫診所須保留獲資助的軟件及/或硬件改善項目的完整紀錄至核查期完結。如核查期間發現獲資助中醫診所未能履行協議書有關使用獲資助的軟件及/或硬件至少一年的承諾,基金諮詢委員會、執行機構或政府將保留追討已發放資助款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