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機構可將申請表格以MS Word 版本方式電郵至enquiry@cmdevfund.hk遞交申請,並必須於電郵遞交申請後一星期內,把申請表格正本(已簽署及蓋章)及所需文件副本郵寄至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全港校園中醫藥文化教育、宣傳及推廣項目」(C2計劃) —編訂教學資源套(下稱「本計劃」)旨在加強學生對中醫藥文化和知識的認識,進一步推廣及應用中醫藥,促進中醫藥文化的傳承;項目要求建立及製作多元化、可靈活及持續運用的中醫藥教學資源。
「全港校園中醫藥文化教育、宣傳及推廣項目」(C2計劃)的申請截止日期為2024年8月16日。
在香港註冊、成立或設立的非牟利1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醫藥相關的專業團體、學會或商會等組織2、本地大學及教育機構3)均可提出申請。已成功申請其他政府資助的項目將不予考慮。
1 不論以何種方式註冊、成立或設立,該等機構須為根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而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或其會章或組織章程細則需明確規定其董事、股東、僱員或任何人士不會分攤任何紅利、利潤或資產。申請者須提供相關組織章程細則,以證明該等機構屬非牟利性質。
2 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法例註冊、成立或設立的非牟利社團或組織(如專業團體、工商組織或其他行業支援組織),包括但不限於:《社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51章)、《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前《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 章)等。
3 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專上學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20章)、《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或其他法例註冊、成立或設立的教育機構。
申請資助項目原則上應在24個月內完成。如項目不能夠在24個月內完成,申請機構須提供充分理據,並得到委員會的同意。
申請機構須向執行機構遞交以下文件,提交申請無須繳付任何費用︰
在接獲申請後,執行機構會根據審批準則進行初步審核。執行機構會將初審意見提交委員會討論,並由醫務衞生局就批准或拒絕申請作最後決定。
7 「項目帳戶」指須在《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註冊的持牌銀行以其名義開立及保存獨立帶利息的銀行帳戶。
申請機構可透過以下方式將申請表格連同相關文件遞交至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申請機構可將申請表格以MS Word 版本方式電郵至enquiry@cmdevfund.hk遞交申請,並必須於電郵遞交申請後一星期內,把申請表格正本(已簽署及蓋章)及所需文件副本郵寄至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申請機構可將申請表格正本(已簽署及蓋章)及所需文件副本郵寄至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地址:香港九龍達之路78號生產力大樓(中醫藥發展基金執行機構)
信封請註明「 全港校園中醫藥文化教育、宣傳及推廣項目( C2計劃)」
聲明
本網頁所載之內容僅供參考,如有歧義,一概以有關計劃/項目之「申請資助指引」及「項目要求及安排」文件為準。中醫藥發展基金諮詢委員會及執行機構保留更新及修訂本網頁之權利而不作另行通知。
在接獲申請後,執行機構會根據審批準則進行初步審閱。執行機構會將初步審批意見提交予評審小組及中醫藥發展基金諮詢委員會(委員會)討論,而醫務衞生局將就批准或拒絕申請作最後決定。
根據現階段公布的相關文件,如申請表格及計劃書範本,基金原則上期望申請機構以中文填寫申請文件。如申請機構認為有需要,亦可附上英文版本的補充資料供評審委員會參考。
目前基金暫無計劃延長申請期限。
C2計劃的執行時間為2年,期望最快在2024年年底擬定初步評審的結果,並給予獲委託機構充裕的時間以制定及開發教學資源套,從而讓相關教學資源套能儘早廣泛應用於全港校園。
如有需要,基金在考慮各項因素後,將適時釐定申請截止日期。有關C2計劃的任何調整,包括申請安排和細節以及申請期限等,均以基金網站的最新公布為準。
委員會將在截止申請日期後進行審批。若有需要,委員會或將邀請申請機構的代表出席評審小組或委員會會議,為申請項目作簡要介紹,或解答各委員的提問,申請機構宜事先做好相關準備。
視乎申請數量及質量,基金將儘快就各申請進行討論及審批,並儘早通知申請機構,現階段目標於2024年年底公布獲委託項目。一般而言,基金執行機構將在委員會完成審議並作出決定後2至4星期內,通知申請機構審批的結果。
原則上,在審批完成後基金將選擇合適的項目進行委託,「獲批准」項目將獲委託,「不獲批准」項目將不獲委託。但如委員會認為某申請項目的設計或安排上需要調整,或會以「有條件批准」方式通知申請機構,要求作出相應修改後再正式簽署協議。
C計劃會按需要公開邀請機構就某個特定主題在指定限期前提交申請。一經完成審批並挑選合適機構執行項目後,一般不會再邀請新一輪申請。
如果機構的項目申請被列為「不獲批准」,但仍希望申請基金資助,可考慮調整原有計劃的內容,在符合「行業支援計劃」要求的情況下提交申請。不過需要注意,新申請「行業支援計劃」的項目不應以開發中醫藥教育資源套作為計劃的目標/主題。
根據「C2計劃申請資助指引」第3.6.1條,獲委託機構須於簽訂正式協議後開展獲委託項目,於正式協議簽訂前開展的項目內容將不獲承認。
獲委託機構在項目展開「試行」前,須提交教學資源套(包括但不限於學習材料、教師手冊、使用指南及相關活動計劃)的最終草擬本予基金審核。一般而言,基金在收妥有關文件後,可於1至2個月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獲委託機構,申請機構應在提交計劃時作出充分考慮。
每宗申請只可涵蓋1個「目標對象群組」。如申請機構同時就不同「目標對象群組」提交申請表格,評審委員會將評估其同時執行多於一個獲委託項目的能力;因此,申請機構須說明其同時執行多於一個獲委託項目的可行性。
評審委員會將根據申請數量和質量作整體考慮,原則上不排除就某一「目標對象群組」批出多於一個申請項目,但評審委員會亦會考慮C2計劃在建立及製作統一及完整的教學資源套的目的。
「 試行」 的目標在於驗證教學資源套的使用及適用性,測試執行的方式及效果,同時收集意見並予以修正改善。「試行」應有具代表性的教學資源套樣本,並須考慮不同地區、宗教背景及成績次第的學校,儘量納入不同類型的學校。申請機構須釐訂「 試行」 學校遴選的原則,使「 試行」覆蓋範圍更廣泛。獲委託機構須在不少於10間學校進行「試行」, 基本目標為觸及每間參與「試行」學校之兩成學生,而「試行」階段總觸及學生總人數不少於3 000人。有見及此,申請機構應按教學資源套的設計及執行方式,自行訂定合適的「試行」時間表。
「試行」的模式亦為評審委員會考慮因素之一。「C2計劃申請資助指引」第2.4.1條審批準則提到,「試行」學校總數、涵蓋地區/組別, 及「試行」階段觸及學生總人數是否符合本計劃的要求 。如「試行」的規模較大,預計有助進一步確立「試行」的成效及可信度。
獲委託機構須就整個教學資源套進行「試行」,從而檢視其廣泛性及全面性。因此申請機構應考慮「試行」的規模,亦可能有需要與參與「試行」的學校協商以制定可行及合適的「試行」時間表。
原則上申請機構在設計教學資源套時應包含所有學習範疇,申請機構亦可提出額外的學習範疇。申請機構應充分考慮學習範疇中的元素,就其「目標對象群組」不同年齡層的發展需要及學習特點作調整,並檢視「目標對象群組」現有與中醫藥有關的課程內容(例如中國語文、中國歷史科、常識科、科學科和人文科等),設計可用於教學/課堂/課外增潤活動的教學資源。設計教學資源套的目的是建立多元豐富的教學資源及素材庫以配合不同層面的應用,如申請機構只就單一學習主題作申請,或未能符合項目的本質。
根據「C2計劃申請資助指引」附件一之項目要求,獲委託機構須自行設立「項目策劃委員會」, 並由有相關經驗和資歷人士組成, 成員需包括教育界(必須包括「目標對象群組」的相關持份者)、中醫界、中藥界,以及具備相關公眾教育及推廣經驗的人士。「項目策劃委員會」的組成人數及香港居民身分並無特定限制。申請機構需於申請表格提供相關成員的履歷資料,評審委員會將充分考慮「項目策劃委員會」的整體能力及經驗。
「項目策劃委員會」的組成需涵蓋不同領域的人士,而非只包含其中一個界別。評審委員會將充分考慮「項目策劃委員會」成員的專業範疇、相關經驗和能力,以作審批。
沒有特定要求。合作機構亦可以派代表加入委員會。
根據「C2計劃申請資助指引」第1.3.1條,項目統籌人及申請機構的委員會委員不能收取項目費用。
根據「C2計劃申請資助指引」第2.4.2條,「合作機構」 可為「商業機構」 或「非牟利機構」等。申請機構須說明加入合作機構的原因,合作機構如收取項目費用,須按照「C2計劃申請資助指引」的2.4.2條進行有關程序。
基金原則上接納申請機構加入本地、內地或其他地區合法註冊、成立或設立的機構成為合作機構。如有需要, 執行機構會要求申請機構提供有關「合作機構」的證明或其他資料 ,以供評審委員會考慮。
如「合作機構」在申請項目中將收取任何費用,申請機構須在遞交申請前,根據本「C2計劃申請資助指引」第3.7條進行有關採購程序並將報價/標書等一併提交,以及在申請表格表明屬意的「合作機構」名稱(如屬意的「合作機構」並不是投標中價格最低的,申請機構須說明原因)。若申請機構在提交申請時已知採購程序與規定有差異,必須提供充分理據及在申請階段取得執行機構的事先批准。
獲委託項目完結前,獲委託機構待有關教學資源套獲基金確認後,才正式製作並分發予「目標對象群組」。
獲委託項目完結後,視乎該教學資源套的內容是否需要持續更新、運作及維護等,獲委託機構應確保有關教學資源套能持續及廣泛應用於全港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