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條例》 (第549章) 於1999年制定,是現時香港最主要規管中醫藥的法例。
根據《中醫藥條例》的規定,“作中醫執業”或“以中醫方式行醫”是指以下任何行為或活動,即應用在全科、針灸或骨傷方面的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以
目前只有註冊中醫及表列中醫才可合法地在香港作中醫執業。
根據《中醫藥條例》,“中藥材”是指《中醫藥條例》附表1及附表2內指明的中藥材。
根據《中醫藥條例》,“中成藥”指任何符合下述說明的專賣產品:
一、純粹由下述項目作為有效成分組成:
(i) 任何中藥材;或
(ii) 慣常獲華人使用的任何源於植物、動物或礦物的物料;或
(iii) 第(i)及(ii)節分別提述的任何藥材及物料;
二、配製成劑型形式;及
三、已知或聲稱用於診斷、治療、預防或紓緩人的疾病或症狀,或用於調節人體機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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