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及香港中醫藥政策 - 中醫藥發展基金
loading

內地及香港中醫藥政策

香港中醫藥條例

《中醫藥條例》 (第549章) 於1999年制定,是現時香港最主要規管中醫藥的法例。

中醫規管法例

根據《中醫藥條例》的規定,“作中醫執業”或“以中醫方式行醫”是指以下任何行為或活動,即應用在全科、針灸或骨傷方面的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以

  1. 診斷、治療、預防或紓緩任何疾病的症狀;
  2. 開出中藥材或中成藥的處方;及
  3. 調節人體機能狀態,而“中醫執業”亦須據此解釋。

目前只有註冊中醫及表列中醫才可合法地在香港作中醫執業。

中藥規管法例

根據《中醫藥條例》,“中藥材”是指《中醫藥條例》附表1附表2內指明的中藥材。

根據《中醫藥條例》,“中成藥”指任何符合下述說明的專賣產品:
一、純粹由下述項目作為有效成分組成:
(i) 任何中藥材;或
(ii) 慣常獲華人使用的任何源於植物、動物或礦物的物料;或
(iii) 第(i)及(ii)節分別提述的任何藥材及物料;
二、配製成劑型形式;及
三、已知或聲稱用於診斷、治療、預防或紓緩人的疾病或症狀,或用於調節人體機能狀態。

以上重要資訊載自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請 按此 轉到其網站參閲詳細内容。

所載資訊,版權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衞生署所有,其版權告示請前往網站:
https://www.cmro.gov.hk/html/b5/notices/notices.html

內地及香港中醫藥政策

相關政策資訊網站

香港中醫藥政策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
香港註冊中醫專業守則
《中醫藥條例》 (第549章)

國內中醫藥政策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政策文件
北京市中醫藥管理局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廣東省中醫藥局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藥品檢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