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条例》 (第549章) 于1999年制定,是现时香港最主要规管中医药的法例。
根据《中医药条例》的规定,“作中医执业”或“以中医方式行医”是指以下任何行为或活动,即应用在全科、针灸或骨伤方面的传统中医药学为基础,以
目前只有注册中医及表列中医才可合法地在香港作中医执业。
根据《中医药条例》,“中药材”是指《中医药条例》附表1 及附表2内指明的中药材。
根据《中医药条例》,“中成药”指任何符合下述说明的专卖产品:
一、纯粹由下述项目作为有效成分组成:
( i) 任何中药材;或
(ii) 惯常获华人使用的任何源于植物、动物或矿物的物料;或
(iii) 第(i)及(ii)节分别提述的任何药材及物料;
二、配制成剂型形式;及
三、已知或声称用于诊断、治疗、预防或纾缓人的疾病或症状,或用于调节人体机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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